2月7日從省生態環境廳了解到,該廳日前出臺的《關于建立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長效機制的通知》,就建立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長效機制明確了八項措施。其中提出,對保護區劃定后的違法建設項目,堅決予以取締;對保護區劃定前已存在的建設項目,嚴格控制污染,逐步退出;對暫時難以退出的,要采取有效補救措施,確保水源地水質安全。
省生態環境廳提出,要充分考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形、邊界等特點,在保護區陸域界線的頂點、人群活動密集或易見處設立界標。鼓勵設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宣傳牌,介紹宣傳飲用水水源保護要求。保護區內有道路橋梁等交通道路穿越的,應在主干道、高速公路進入點及駛出點,設立明顯的交通警示牌;對于危險化學品車輛,應結合實際,在交通警示牌上標明禁行、限行要求。
省生態環境廳要求,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聯合水利、農業農村、住房建設等部門,協同對周邊違法排污、違法新建項目、違法養殖等問題進行巡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依法處理,維護周邊生態環境,全面保障飲水安全。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定期開展“進鄉村、下基層”活動,加強飲用水安全、水源保護等相關知識和工作的宣傳力度,調動人民群眾自覺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引導當地居民自覺保護水源。
來源:太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