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4年11月29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山塘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條例》明確,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等有關部門依法編制重點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明確水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重點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與水功能區劃確定的水體功能和水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相銜接。
《條例》還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及重點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優化產業布局,調整經濟結構,規范開發建設,協調推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水污染防治。
禁止在長江湖南段和洞庭湖、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干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除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外,禁止在長江湖南段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洞庭湖、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干流和一級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
《條例》指出,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入河湖排污口監督管理制度,明確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審批、監督管理等具體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入河湖排污口責任主體,并組織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入河湖排污口開展排查、監測、溯源和整治。入河湖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入河湖排污口設置申請、污染治理、規范化建設、自行監測以及運行維護等工作。
來源:長沙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