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鎮污水,是指在生活和生產過程中受污染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水。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城市污水收集、輸送、處理的排水管渠、檢查井、泵站、污水處理廠(站)等城市基礎設施,分自建排水設施和市政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單位、住宅小區及庭院和個人自行投資修建的排水設施。市政排水設施,是指自建排水設施以外的政府投資修建的排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排水管網包括排水管道及其泵站、檢查井、閘井、進出水口、井蓋和雨水篦子等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的排水戶是指從事制造、物業、電力、燃氣生產、科研、衛生、娛樂經營、機動車清洗、屠宰場、建筑、餐飲、醫療、洗浴、賓館酒店、其他生產生活服務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的排水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的登記、審查、批準監督管理工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門機構承擔排水許可審核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財政局、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等部門依照職責,做好排水許可相關工作。
第二章建設與管理
第五條排水戶的基礎配套設施要求:
(一)排水戶內部必須做到雨、污分流,污水排放口必須直接與城市管網連接,連接處必須設有檢查井、專用監測井、應急閥(閘)等設施。
(二)排水戶排放的污水易對城鎮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單位,如科研院所、醫院等應在排放口安裝水量、水質在線監測檢測裝置。
第六條自建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符合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排水系統規劃。開發區等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應當納入其綜合開發計劃;住宅區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應當納入本市住宅配套建設計劃。
第七條市政排水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污水分散處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污水排放、收集、輸送、處理和再生利用并重的排水體制。
第八條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單位承擔排水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施工。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必須符合國家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當優先利用和補給水體。
第三章許可申請與審查
第十一條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第十二條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單獨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集中管理的建筑、居民小區內的排水戶或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可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人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并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十三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為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程度,對排水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確定的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影響較大的排水戶,應當作為重點排水戶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排水戶向排水行為發生地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辦理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核發營業執照時,應同時告知申請人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或者排水戶承諾排水隱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網混接錯節、雨水污水混排的書面承諾書。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起,提供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符合相關標準的檢測報告或者排水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的書面承諾書;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按照排水戶分級分類管理要求,對重點排水戶進行現場核查,對其他排水戶采取抽查方式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八條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應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于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排水戶排入污水主管網前,應建設相應預處理設施,對生活污水進行預處理后,按相關規定接入污水主管網,并以連接城市主管網接口處為界限,接口處前端由排水戶產權單位自行負責維護、維修,接口處后端由城鎮排水運維單位負責維護、維修。為有效銜接排水許可證發放工作,排水戶可委托排水運維單位完成預處理設施建設工作。
第二十條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實際施工期限。
第二十一條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可提出延期申請,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同意,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
第二十二條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變更后30日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四條排水許可主管部門對提交資料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要求的排水許可申請應當受理。并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核,必要時可以通過現場勘查對排水戶申報的以下內容進行核查:
(一)居民住宅等排水戶,應當對其是否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化糞池進行核查。
(二)公共食堂、餐廳,肉類、食品加工等排水中含有食用油的排水戶,或者排水中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工業用油的排水戶,應當對其是否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設置隔油裝置進行重點核查;
(三)農貿市場、屠宰場等排水戶,應當對其是否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在污水檢測井之前設置格柵井進行重點核查;
(四)在建工地、農貿市場、洗車、洗衣、洗碗機構等排水戶,應當對其是否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在專用檢測井之前設置沉淀池進行重點核查;
(五)列入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或者有毒有害排污類的排水戶,應當對其采用的污水預處理設施及工藝、處理后排水水質是否達到國家相關標準進行重點核查。
第二十五條排水戶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物質、腐蝕性廢液和廢渣、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等;
(二)堵塞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動、穿鑿和接入城鎮排水設施;
(四)擅自向城鎮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五)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生態環境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排水戶的排放口設置、連接管網、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監測設施建設和運行進行抽查、指導和監督。排水戶應服從排水主管部門對城市排水水質、水量的監測、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重點排水戶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污水預處理設施、內部排水管網、與市政管網的連接管、專用檢測井運行維護情況、發生異常情況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進行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鼓勵排水戶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并列入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主動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依法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保證其正常運行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第三十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排水戶分級分類情況,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十一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專門機構,可以開展排水許可審查、檔案管理、監督指導排水戶排水行為等工作,并協助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排水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水戶的基本信息、排水許可內容等信息載入城市排水信息系統。涉及排水戶的排水許可內容、行政處罰、不良信用記錄等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排水戶的信用情況,依法采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排水許可:
(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五)監測發現排水戶排放的污水水質不符合排水許可要求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許可要求的,應當予以撤銷。
(六)依法可以撤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七)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水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排水戶依法終止的;
(二)排水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排水許可證被吊銷的;
(三)《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許可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向社會公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排水監測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知悉的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六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頒發排水許可證不得收費。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預算,由市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排水許可證》《排水許可申請表》《排水戶書面承諾書》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發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格爾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格爾木人民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