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獲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從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保障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入手,通過全鏈條、體系化規定,讓我市海綿城市建設實現從“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轉變,標志著漳州海綿城市建設步入法治化軌道。
突出實用管用
重點解決城市內澇、黑臭水體等問題
《條例》立足漳州海綿城市建設的實際需要,明確了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確定住建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并規定市、縣兩級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將海綿城市年度建設任務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統籌推進新老城區海綿城市建設。
根據《條例》,在編制或者修編市政道路、綠地、廣場、河道水系、排水防澇、地下空間等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落實海綿城市建設有關要求,并將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確定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控制指標,落實對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態空間的保護。同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將對排水流域影響重大的山體、城市公園綠地、雨水調蓄公園等海綿城市設施確定為重要生態空間,并公布相應的保護范圍。
城市老城區的海綿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老舊小區有機更新、黑臭水體和易澇點治理、道路改造、園林綠化等工程建設,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和技術標準要求,分期分批進行改造,重點解決城市內澇、黑臭水體、雨天排水系統溢流污染等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海綿城市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應符合“四同步”制度,即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應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竣工驗收范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對不適宜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的,政府應制定豁免清單。
突出問題導向
損壞海綿城市設施最高處五萬元罰款
《條例》規定,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運行維護人,具體明確了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并對危害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根據《條例》,禁止向海綿城市設施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易堵塞物;禁止向海綿城市設施排放、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禁止損毀、穿鑿或者擅自拆卸、移動、占壓海綿城市設施;禁止將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城區河道、明溝、暗渠等海綿城市設施;禁止破壞或者擅自移動海綿城市設施警示標識。
因工程建設等需要,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承擔包括恢復、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在內的全部費用。對于違反規定,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行維護責任人,將由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規定了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明確各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并建立健全監督考核機制,保障公眾的監督權利。
來源:閩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