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海南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發布海南省強制性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編號:DB46/483-2024),地方標準的實施日期為2025年2月1日。
主要變化:
修改了范圍的規定,在原標準的適用范圍中增加設計規模大于500m3/d(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規定和農(林)場隊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規定(見本文件的第1章和2019年版的第1章);
——刪除了規范性引用文件中糞大腸菌群2項文件和完善了化學需氧量、氨氮等規范性引用文件的內容(見本文件的第2章和2019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術語和定義的規定,修改了農村生活污水的定義,增加了醫療廢水不納入農村生活污水的范疇(見本文件的3.1和2019年版的3.1),修改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定義(見本文件的3.2和2019年版的3.2)、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定義(見本文件的3.3和2019年版的3.3)和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定義(見本文件的3.4和2019年版的3.4);
——修改了標準的實施時間(見本文件的4.1和2019年版的4.1);
——修改了標準分類的要求,增加了設計規模小于5m3/d(含)的污水處理設施管理的規定,修改了懸浮顆粒物為懸浮物,修改了原“三級標準”中氨氮、總磷的排放限值,增加了氨氮、總氮、總磷的執行范圍,調整了動植物油的執行范圍,刪除了糞大腸菌群數的執行范圍及排放限值,減少了控制指標由8項修改為7項(見本文件的4.2.1.2、表1和2019年版的表1);
——修改了標準分級的要求,調整了設施出水的執行標準,調整了設計規模的分級由5m3/d修改為20m3/d,調整了設施出水不排入水體的執行標準或要求(見本文件的4.2.2和2019年版的4.2.2);
——修改了其他規定的要求,調整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原住居民產生的生活污水處理處置的規定,增加了家庭式的養殖廢水和農產品粗加工廢水以及鄉村旅游農戶的餐飲服務類污水等高濃度有機廢水的處理要求(見本文件的4.3和2019年版的4.3);
——修改了水污染物監測的要求,修改了污水處理設施工藝末端排污口標識的要求(見本文件的5.1和2019年版的5.1);
——修改了監督與實施的要求,調整了本文件實施后管理的規定,刪除了市縣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標準實施后管理的規定(見本文件的6.2和2019年版的6.2、6.3)。
來源:海南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