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建立健全海綿城市建設體制機制,推進我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根據《汕頭經濟特區海綿城市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通過制定海綿城市建設豁免清單的形式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為此,結合我市各類建設項目特點和具體情況以及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我局牽頭制定了《汕頭市海綿城市建設豁免清單(試行)》(下稱《豁免清單》)。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建辦城〔2022〕17號)文件精神及《汕頭經濟特區海綿城市條例》,豁免項目具體范圍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和相關主管部門通過制定海綿城市建設豁免清單的形式擬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為系統推進汕頭市海綿城市建設,明確可豁免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及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結合當前我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實際,編制起草本豁免清單,為我市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提供技術依據和支撐,提升海綿城市建設水平。
二、制定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建辦城〔2022〕17號);
(三)《汕頭經濟特區海綿城市條例》;
(四)《深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規定》;
(五)《佛山市建設項目海綿城市管控指標豁免清單》。
三、主要內容說明
海綿城市建設豁免清單是指對納入豁免清單的建設項目,在立項、規劃、設計、圖紙審查、施工許可、驗收等環節,對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可不作強制性要求,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特點因地制宜落實海綿城市設施。
《豁免清單》主要包括豁免清單的項目類型、適用豁免清單流程、其他說明等內容?;砻馇鍐晤愋桶I類、倉儲類、公共服務設施類、市政公用設施類、市政路橋交通類、水利類、其他類項目等。根據《汕頭經濟特區海綿城市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項目擬適用豁免清單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組織論證。經專家論證后形成的論證意見表可作為項目立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等審批環節的審查材料之一。
四、實施期限
本《豁免清單》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止。
來源: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