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5月9日)獲悉,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佛山市自然資源局印發了《佛山市海綿城市規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
根據《細則》,建設項目在土地劃撥(出讓)供地前,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用地清單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明確其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和內容,自然資源部門將其作為劃撥決定書或土地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據悉,《細則》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建筑與小區、城市道路、城市綠地、城市水系及其他類別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對列入佛山市建設項目海綿城市管控指標豁免清單的項目,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不作強制性要求,根據項目特點因地制宜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豁免清單外的項目,均應按要求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
《細則》提出,市、區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管執法等部門要加強項目監管,實現海綿城市規劃管理流程全覆蓋。自然資源部門在開展各層次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或修編時,應當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或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時,應當編制海綿城市專章,銜接各級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落實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到具體地塊。交通運輸、水利、城管執法等部門編制或修編城市道路、水系、排水防澇、綠地等專項規劃時,應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充分銜接,納入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相關內容。
此外,建設項目在土地劃撥(出讓)供地前,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用地清單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明確其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和內容,自然資源部門將其作為劃撥決定書或土地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已審批未開工或已開工未完工的建設項目以及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金占主導的建設項目,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或用地清單前提下,可依法通過設計變更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