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日前印發新修訂的《云南省地下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包括總則、規劃與利用、節約與保護、污染防治、監測與信息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共8章49條。
節約與保護主要對控制指標的制定、計量設施安裝、應急備用飲用水水源和農業抗旱應急井的管理、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劃定程序及其禁止性行為、取水許可審批管理、重要泉域保護等內容作了規定;污染防治主要對污染防治重點區、污染地下水的禁止性行為、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等內容作了規定;監測與信息管理方面,主要對監測站網規劃建設、監測站點維護管理、監測設施保護、信息平臺建設和監測成果信息共享等內容作了規定;監督管理方面,主要對地下水取水工程核查監管、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安全評估、疏干排水管理和聯合執法機制等內容作了規定。
《辦法》章節設置和內容特點體現在3個方面:章節結構方面結合云南優化,實際操作層面量化云南標準,管理制度層面補齊云南短板。尤其在夯實地下水監測等管理基礎方面,為解決全省地下水監測站點嚴重不足的現狀,《辦法》明確要求制定地下水監測站網規劃,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共建共享信息。同時,《辦法》明確要充分利用擬報廢的礦井、鉆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勘探孔、監測孔,有條件的改建為地下水監測井,改建后納入監測站網統一管理。
《辦法》明確要求強化重點區域監測管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地下水超采區、漏斗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及準保護區、九大高原湖泊流域、重要泉域等重點區域的地質生態環境、地下水水位等情況進行重點監測、評估,并采取措施防治地下水污染和過度開采”,并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
相關專家認為,《辦法》頒布施行,對于規范云南省地下水管理活動,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來源:中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