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了《天津市城鎮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8章72條,包括規劃與建設、排水管理、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設施維護與保護、法律責任等。
《條例》明確,城鎮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明確市和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城鎮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城鎮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資金投入。同時,明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
《條例》規定排水管理相關制度。明確雨污分流制度,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相互混接,在有條件的區域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明確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制度,規定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明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城鎮排水工作中的職責,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水戶排放污水情況的監督檢查,可以組織或者委托排水監測機構等技術服務單位為排水許可監督檢查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條例》明確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將再生水納入全市水資源統一配置體系,實行地表水、地下水、外調水、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等統一配置、統一調度。明確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的情形,如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等城市雜用水,熱電、冶金、化工等高耗水工業企業的工業生產用水,觀賞性景觀環境用水、河道生態用水、濕地用水等環境用水。明確再生水利用激勵和宣傳等內容,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再生水利用知識宣傳普及,提高全社會科學使用再生水和節約用水意識,形成珍惜、保護水資源的良好社會氛圍。
《條例》還針對未取得排水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或者不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從事危及設施安全活動等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增強制度規范的硬度和剛性。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