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棗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于印發棗莊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原文如下:
棗莊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快推進棗莊市海綿城市建設,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15〕75號文件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6〕5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城市道路和綠地、城市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鼓勵規劃區外建設項目采用海綿城市建設標準進行建設。
第四條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遵循“生態為本、規劃引領、因地制宜、統籌建設”原則,按照“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的理念,通過“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開發建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提升水的綜合利用水平,構建健康的城市水系統,增強城市韌性。
第五條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應當落實到各類建設項目立項、建設條件和規劃審查、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及審查、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各級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管控工作。
第六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是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責任主體,應當建立政府統籌、多專業融合、各部門分工協同的工作機制,做好轄區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相關監督工作。
第七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的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海綿城市建設計劃并監督實施;按照職責權限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質量監督等環節和有關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城鄉水務部門負責建立區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城市排水、節水等專業規劃,指導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河長制”和藍線管理。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園林綠化工程(含綠地內工程)設計方案審查、質量監督等環節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指導監督城市園林綠化、市政海綿城市設施建設養護管理工作;承擔城市防汛工作,協助開展城市防汛排澇設施建設(不含雨水管網)和安全運行管理、城市雨水管網管理維護、城市易澇點的排查和消除等相關工作;開展城市規劃區防汛排澇搶險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在土地使用權劃撥或出讓時,落實規劃條件、建設條件中海綿城市要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按照職責權限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及施工許可證等審批環節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財政部門負責會同發展和改革、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水務等部門建立多元化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在水功能區劃定、水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等環節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交通運輸、教育、科技、衛生健康、大數據、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做好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水務、城市管理部門編制棗莊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滕州市負責編制本轄區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上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與城市道路、園林綠地、城市水系、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及城市道路、園林綠地、城市水系、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時,應當體現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剛性指標予以落實。各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海綿城市建設目標,編制轄區海綿城市系統化實施方案。
第十條建設項目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原則上不得降低,因規劃調整、地質等客觀條件影響確需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征求所在區(市)主管部門意見,在保證項目所在地排水分區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不降低的前提下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和相關技術標準,配套建設海綿城市設施。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主體建設項目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海綿城市設施應當根據降雨特點、地形坡度、用地類型、開發強度、土壤滲透性、經濟承受能力等情況,按照整體效果最優原則,收集、凈化、利用雨水,并與園林景觀、水體景觀相融合。
(一)建筑與小區建設應當因地制宜采取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斷接雨落管,老舊小區改造應當統籌解決積水內澇、雨污水管網混錯接等問題。
(二)道路與廣場建設應當改變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做好豎向設計,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停車場、廣場等使用透水鋪裝。
(三)公園和綠地建設應當采取人工濕地、植被緩沖帶、雨水塘、生態堤岸等低影響開發措施,消納自身雨水,并為滯蓄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四)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應當統籌協調,整體提高防洪排澇能力,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澇點,實施雨污分流,排水管網應當與雨水滲透、滯蓄、凈化設施相銜接,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應當經過岸線凈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設和改造應當控制滲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河道、湖泊、濕地等水體整治應當注重保護和恢復水系生態岸線,采用生態護岸護坡,避免“裁彎取直”和過度“硬化、渠化”。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海綿城市建設不作要求,由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項目特點因地制宜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一)項目位于地質條件不適宜進行海綿城市建設的區域,如易發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或經過地質勘察后認定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海綿城市建設條件的項目。
(二)特殊污染源地區的建設項目,如石油化工生產基地、加油站、大量生產或使用重金屬企業、垃圾填埋場、綜合性醫院、傳染病醫院、?;穫}儲區等。
(三)不涉及室外、地面工程的舊建筑物翻新、改造、加固、加層等工程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程。
(四)應急搶險項目及應急工程。
(五)其他依法對海綿城市建設不作要求的項目。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統籌考慮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內海綿城市設施與滿足建筑功能之間的關系,將海綿城市建設貫穿于項目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的各個階段。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對施工質量全面負責。監理單位應當實施全過程監管,強化隱蔽型設施的施工監理。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納入驗收范圍,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各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海綿城市設施驗收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海綿城市設施應當確定運行維護單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相關職能部門、所在區(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監管,并委托管理養護單位運行維護。社會投資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該設施權屬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各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對所屬行業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效果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維護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加強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確保設施功能正常發揮、安全運行。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的,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有權要求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鼓勵創新海綿城市建設運營模式,以市場化為方向,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投資、建設、運行維護和重點流域系統化治理。
第二十一條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宣傳引導,普及海綿城市建設知識,培養本土化海綿城市建設人才。鼓勵、支持企事業單位圍繞海綿城市建設開展創新研究,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二十二條棗莊高新區管委會參照區(市)人民政府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來源:齊魯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