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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等部門印發《典型地區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方案》
    發布日期:2021/12/24 14:17:27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污水資源化利用決策部署,落實《關于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指導意見》,近日,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印發《典型地區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

     
      《試點方案》明確以缺水地區、水環境敏感地區、水生態脆弱地區為重點,選擇基礎條件較好縣級及以上城市開展試點工作。試點目標是到2025年,在再生水規劃、配置、利用、產輸、激勵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續、可推廣的先進模式和典型案例。按照《試點方案》要求,缺水地區、京津冀地區及其他地區的試點城市再生水利用率應當分別達到35%、45%和25%以上。
     
      《試點方案》還從優化再生水利用規劃布局、加強再生水利用配置管理、擴大再生水利用領域和規模、完善再生水生產輸配設施、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政策等5個方面明確了試點內容,試點城市可結合本地實際有所側重地開展試點工作。
     
      水利部等部門將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與支持,組織各省在2022年6月底前確定試點城市并完成試點實施方案審批。
     
      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

      《典型地區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方案》的通知
     
      水節約〔2021〕3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污水資源化利用決策部署,做好典型地區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工作,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編制完成了《典型地區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方案》,現予以印發。
     
      請各省結合實際,按照自愿申報原則抓緊確定試點城市,組織編制試點實施方案,按程序審批后實施。
     
      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2021年12月10日
     
      典型地區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方案
     
      加強再生水利用配置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污水資源化利用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為落實《關于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指導意見》,做好典型地區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落實污水資源化利用有關要求,在典型地區選擇基礎條件較好的城市開展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形成先進適用成熟的再生水利用配置模式,為其他地區提高再生水利用配置水平提供經驗借鑒。
     
      (二)基本原則
     
      節水優先、統籌推進。堅持節水優先,秉持“節水即治污”的理念,統籌水環境治理與污水資源化利用,實現水資源循環高效利用,推動實現綠色發展。
     
      因地制宜、精準施策。堅持從實際出發,根據試點城市水資源供需狀況、發展水平、基礎條件、利用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試點目標、任務和措施,實行優水優用、按用定質、按質定管。
     
      政府引導、市場驅動。完善污水再生利用基礎設施條件,制定出臺促進再生水生產和利用的財稅、金融、價格政策,讓相關市場主體有盈利空間,發揮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作用。
     
      科學管理、安全利用。建立健全再生水管理體制機制,構建完善的技術標準體系,嚴格開展水質監測預警,加強監督執法與應急處置,切實保障安全利用。
     
      (三)試點范圍
     
      以缺水地區、水環境敏感地區、水生態脆弱地區為重點,選擇典型代表性強、再生水利用配置基礎好、再生水需求量大的縣級及以上城市開展試點。
     
      (四)試點目標
     
      “十四五”期間,試點城市以加強再生水利用規劃布局和配置管理為重點,因地制宜制定規劃目標、創新配置方式、拓展配置領域、完善產輸設施,建立健全相關激勵政策,大幅提高再生水利用率。缺水地區試點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35%以上,京津冀地區試點城市達到45%以上,其他地區試點城市達到25%以上。
     
      到2025年,在再生水規劃、配置、利用、產輸、激勵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續、可推廣的先進模式和典型案例。
     
      二、試點內容
     
      試點城市應編制再生水利用配置實施方案,根據以下內容,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具體試點內容,有所側重地開展試點工作。
     
      (一)優化再生水利用規劃布局。在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綜合規劃中將再生水納入水資源供需平衡分析和配置體系,在相關涉水規劃中明確再生水利用要求,與國土空間規劃協調一致。根據水資源綜合規劃和試點城市水資源稟賦、水環境承載能力、發展需求等,按照就近利用、優水優用、分質用水的思路,合理規劃再生水利用方式與規模,科學確定再生水生產輸配設施布局,構建水質安全、穩定可靠的再生水輸配系統。
     
      (二)加強再生水利用配置管理。制(修)訂相關法規、標準與規范性文件,明確區域用水總量控制目標中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最低利用量目標。規劃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時,充分論證再生水利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提出再生水利用配置方案。建設項目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不得批準新增取水許可。核定下達年度用水計劃時,對具備利用條件的用水戶,明確再生水最低利用量指標;對按計劃應當使用而未使用或使用量未達到要求的用水戶,核減其下一年度的常規水源計劃用水指標。將再生水納入城市供水體系。加大再生水利用率在節水相關考核中的指標權重。完善再生水水量與水質的調查監測統計體系,加強數據審核與運用。嚴格執行現行不同用途再生水水質國家標準,強化再生水生產、輸配、利用全過程水質達標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保再生水安全利用。
     
      (三)擴大再生水利用領域和規模。按照不同用途水質要求,統籌將再生水用于工業生產、市政雜用、生態環境、農業灌溉等領域。將再生水作為工業園區生產用水的重要水源,在火電、石化、鋼鐵、有色、造紙、印染等高耗水行業創建一批工業廢水循環利用示范企業、園區。通過布設再生水取水點、綠化噴頭等取用設施和配備運水車等方式,加大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市政雜用領域再生水利用力度。在滿足再生水水質要求條件下,擴大再生水用于河湖濕地生態補水、景觀環境用水的規模。有條件的城市按照農田灌溉水質標準要求,探索推動將再生水用于農業灌溉。
     
      (四)完善再生水生產輸配設施。堅持集中處理利用與分散處理利用相結合,以現有污水處理廠為基礎,結合污水處理設施提標升級擴能改造,根據實際需要建設再生水生產設施,提升再生水生產能力。因地制宜推廣分布式、小型化的污水處理再生利用設施。推動工業園區、用水大戶與再生水生產運營單位合作,建設“點對點”再生水生產輸配設施。面向再生水利用需求,制定實施分質供水方案,完善輸配管網設施,擴大覆蓋范圍,提高輸配能力。新建城區、工業園區因地制宜配套建設再生水生產輸配設施。老舊城區以道路或城區改造為契機推進再生水輸配設施建設。
     
      (五)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政策。建立健全促進再生水利用的管理體制和激勵機制,制定出臺相關財稅、投融資、價格等政策。建立多元化的資金投入保障機制,發揮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對符合條件再生水項目的支持作用。支持符合條件企業采用綠色債券、資產證券化等手段,依法合規拓寬融資渠道。探索開展再生水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擔保。健全價格機制,放開再生水政府定價,由再生水供應企業和用戶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自主協商定價。對于提供公共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河湖濕地生態補水、景觀環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勵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推動污水資源化利用。
     
      三、申報與審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申報和確定試點城市名單,及時將名單報送水利部。試點城市人民政府按要求編制試點實施方案,明確試點目標、重點任務及分工,制定保障措施,做好年度任務分解。試點城市按程序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實施方案,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部門對實施方案進行審查,試點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實施方案進行審批,試點城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2022年6月底前,省級水利、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部門將審批通過的試點實施方案報送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備案。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級水利、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部門做好典型地區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工作,加強對試點城市的業務指導和跟蹤評估,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試點城市人民政府作為試點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政府負責同志牽頭、相關部門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統籌推動各項目標任務落實,確保按期保質完成試點任務。
     
      (二)給予指導支持。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將積極支持試點建設。水利部研究對試點城市給予適當資金支持,在安排灌區節水改造項目時優先考慮利用再生水灌溉的灌區,在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時設置試點加分項,宣傳推廣試點城市經驗做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對試點城市符合條件的污水資源化利用項目給予適當支持,對西部缺水地區給予傾斜。住房城鄉建設部加強再生水利用設施規劃建設和運行維護的指導。
     
      (三)開展評估總結。2023年,水利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組織開展試點中期評估。試點結束后,試點城市要認真總結做法和經驗,省級水利、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部門將試點工作情況報送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對試點工作進行全面總結,系統評估試點工作成效,研究提出推動再生水利用配置的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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