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日從佛山市生態環境局獲悉,由該局起草的《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1年9月17日經佛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并于2021年12月1日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實行河長制和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
《條例》適用于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的河涌水污染防治。佛山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佛山水污染防治主要問題集中在內河涌治理,考慮到水系相互連通,《條例》名稱采用具有嶺南特色的“河涌”一詞,體現了地方立法特色,同時闡明《條例》所稱的河涌包括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的西江干流、北江干流,西、北江三角洲河網區河流,人工水道,各堤防圍內河流。
《條例》明確了佛山市的河長制和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兩大治水協調機制。根據《條例》,佛山市實行市、區、鎮(街)、村四級河長制,各級河長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涌的水資源保護、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水域岸線管理等工作,促進水環境質量改善。同時,建立市、區人民政府的生態(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河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項。
此外,《條例》厘清生態環境、排水、水行政、農業農村等有關主管部門的水污染防治監督職責,明確村(居)委會的環保責任,構建屬地政府負責、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全面參與的全市統一的水污染防治體制機制。
逐步建立健全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條例》提出,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大河涌水污染防治資金投入,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保障;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河涌水污染防治及相關產業;逐步建立健全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條例》根據《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授權,規定市政府水功能區劃編制的要求,明確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也是開展河涌水污染防治的依據;進一步完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排污口日常監管機制、水質自動監測機制等政府監督管理的制度建設。
《條例》提出,加強水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水環境質量、水文水資源、氣象、用水量、排水設施、水利設施運行情況等信息的合理共享,全面提升佛山市“科技治水”能力。
明確8種禁止污染河涌的行為
《條例》規定了禁止向河涌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向河涌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河涌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等8種禁止污染河涌的行為。
當前,社會公眾對醫療廢品的集中處置、醫療廢水的后續處理比較關注。《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的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等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處置,不得違法傾倒、排放”。
《條例》明確,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
《條例》還規定了禁養區劃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措施,創設水產養殖水污染防治相關規定。其中,區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禁養區和水產養殖禁養區,并向社會公布;禁養區內不得建設養殖設施,從事相關養殖業。
《條例》共有4條法律責任條款,重點明確了行政部門及人員因為違反本條例受到處分的4種情形,并對違反水產禁養規定、違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定這兩種情形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