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三審通過了《南寧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草案)》。記者從市人大法制委獲悉,此次提請審議的《南寧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新增了加強防汛排澇措施,老舊住宅進行雨污分流改造、整治等規定。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近年來外地城市內澇成災時有發生,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條例草案應該增設加強防汛排澇措施的規定。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建議采納該意見,在三次審議稿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規定,并增設一條作為三次審議稿第二十四條,對加強防汛排澇措施作出規定,要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在汛前按照防汛要求,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在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筑物、低洼區等易澇點,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在汛期或者發生突發情況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雨水排放量超過公共排水管網排放能力的區域,及時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發生城市內澇”。
有部門意見提出,排水、污水處理類型多樣,本次立法主要是對排入排水管網、污水處理管網的行為作出規定,因此有必要對排水、污水處理行為作出立法適用界定。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后建議采納該意見,在三次審議稿第二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第三款,分別表述為“本條例所稱排水,是指利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收集、輸送、排放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為”“本條例所稱污水處理,是指對污水采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進行凈化處理后達到排放標準的行為”。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老舊住宅雨污混流現象較為普遍,建議增加對老舊住宅進行雨污分流改造、整治的規定。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建議采納該意見,在三次審議稿第九條第二款增加“已建成住宅的陽臺、露臺排水管道未接入污水管網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改造或整冶計劃并逐步實施”的規定。
有部門意見提出,施工活動等行為占壓排水設施的現象時有發生,建議增設規范管理此類活動的規定。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建議采納該意見,增加一條作為三次審議稿第二十六條,規定“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占壓城市排水設施的,占壓者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排水設施安全運行,在城市改造時應當退出占壓”。
還有部門意見提出,對于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都有責任責令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建議在立法中理順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的責任關系。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建議采納該意見,增加一條作為三次審議稿第二十八條,表述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縣(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目前,由市人大常委會按法定程序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