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排污水的違法成本較低、市民將洗衣機放在生活陽臺,洗衣的廢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網對河道水環境造成污染……針對這些情況,《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應運而生,《條例》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于2020年10月29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推動《條例》更好地貫徹實施,深圳市水務局組織召開《條例》宣貫動員及培訓會議,邀請深圳市司法局專家從立法過程、立法體例、主要內容等三個方面對《條例》進行了立法解讀;深圳市排水管理處則從堅持雨污分流、規范排水工程規劃和建設、優化排水許可、擴大公共排水服務、壓實運行管理單位職責、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六個方面對《條例》進行了專業解讀。那么,這項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規定對深圳來說,會有哪些變化呢? 文/圖蔣偲
國內首次立法確立全市域完全雨污分流
據介紹,該條例結合深圳水污染治理的經驗,寫入了貫徹海綿城市的理念,明確新改擴建項目應當建設雨水源頭控制設施和利用設施,充分發揮建筑、道路、綠地、水系、地下空間等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削減雨水徑流和面源污染,提高排水能力。同時,對排水和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進行了全面的規范:一是明確排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二是規定排水設施應當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工業生產區域內的工業廢水排水管網不得與雨水、其他污水管網混接。深圳市水務局表示,要結合實際抓落實,以《條例》出臺為契機,優化排水許可制度,完善公共服務流程,擴大公共服務內容,規范公共服務行為,提高公共服務質量。
本次條例將實行雨污分流寫進條例總則,明確突出“雨污分流、建管并重”這二大原則,深圳也成為全國第一個通過立法確立全市域采用完全雨污分流的城市。條例中在多個方面對“雨污分流”進行了具體闡述,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建設雨水源頭控制和利用設施;工業廢水排水管網不得與雨水管網和其他污水管網混接;設置于道路上的排水檢查井和雨水口,應當隨道路一并進行建設、改造;排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網;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雨污水分流收集和水污染物削減情況作為市政排水設施運行管理質量的重要考核指標等。
陽臺不再成為“漏網之魚”
一直以來,老舊小區的陽臺排水普遍是直排,導致污水直接混入雨水管道。為此,老舊小區改造重點之一常常包括陽臺污水管道,以確保洗衣廢水等與直排雨水分開。針對這一問題,條例明確規定“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陽臺和生活露臺應當設置污水管道”,未設置污水管道的,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還規定,從事工程建設、餐飲、汽車修理、洗車、加油、農貿、美容美發等活動的排水戶,應當建設相應的沉淀、油水分離、隔油、毛發收集等預處理設施,并及時清疏。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不符合雨污分流要求,或者工業廢水排水管網與雨水管網和其他污水管網混接。在排水管網覆蓋區域未按照規定將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網的,可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排水需領證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條例明確規定,排水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設施排放的,應當在排放污水前向區排水主管部門申領排水許可證。營業面積較小或者排水量較少,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濃度較低的需備案。而共用接駁口向排水設施排水的,可以統一辦理排水許可或者備案。條例還要求,排放工業廢水的排水戶應當將工業廢水接入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類型等信息向社會公示。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未辦理許可手續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未辦理備案手續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排水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水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排水許可證,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排放工業廢水的排水戶未公示相關排放信息的,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向排水設施排放污水需繳納污水處理費
條例規定,向排水設施排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污水處理費。這其中也有免繳情況:單位或者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者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規定全部排向自然水體的(經排水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向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逾期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可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條例中有22項相關責任規定明確的罰款金額自5000元到50萬元不等。其中逾期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將面臨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嚴中有細針對性強規定涉及眾多具體場景
該條例很多內容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具體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排水,不得損害排水設施;已經實現雨污分流的區域,具備條件的可以不設化糞池;因污水循環利用、大量蒸發或者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的企業,可以在接駁口安裝水量計量設備,經排水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后,按照實際排水量繳納污水處理費。
此外,公園、人行通道、下沉式廣場、下穿式通道、市政道路橋梁及隧道等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設施主體管理單位依法委托運行管理單位管理;收費公路、鐵路、城際和城市軌道交通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設施主體管理單位管理。此外,條例則明確了排水設施安全防護區范圍,新增危害排水設施安全的禁止性規定,并細化了涉及排水設施的施工作業要求。
針對“排污老賴” 設立禁止排水的限制性措施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條例還規定“對拒不改正違法排水行為且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排水戶”,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禁止排水措施。
除此之外,《條例》有哪些禁止行為呢?
具體包括禁止擅自占壓、拆卸、穿鑿、挖掘、堵塞、填埋、從地下穿越排水管網。
禁止擅自圈占、覆蓋排水檢查井和雨水口;禁止向排水檢查井、雨水口和排水明渠內排放或者傾倒污水、雜物等廢棄物。
禁止將油污、泥漿等直接排入排水管網;禁止向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或者廢氣等危害排水設施安全的物質。
禁止未采取消能措施,向排水管網直接加壓排水;禁止擅自開啟或者關閉排水設施閘門。禁止擅自在排水設施安全防護區范圍內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
禁止其他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