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召開,會上審議了《武漢市供水用水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加大對“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生產設施與公共供水設施直接連接”、“工程施工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等可能嚴重危害公共供水安全行為的處罰力度,最高處50萬元。

據悉,《武漢市供水用水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經過武漢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以及會后就《條例(草案修改稿)》開展征求意見和立法調研工作。之后,通過與武漢市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保護委員會、武漢市司法局、武漢市水務局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及部分專家研究。11月2日,武漢市十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四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并作進一步修改。
條例(草案修改稿)加大了可能嚴重危害公共供水安全行為的處罰力度。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一)向供水設施傾倒垃圾雜物或有毒有害物質(二)將輸送不同水質的管網或者蒸汽、熱水、高低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網與供水設施連接;(三)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生產設施與公共供水設施直接連接;(四)工程施工造成供水設施損壞。同時,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停止供水。
《條例(草案修改稿)》擬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和供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污染飲用水水源、損壞供水設施的行為以及供水用水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舉報投訴制度,及時查處供水用水違法行為。同時應當對在供水、用水和節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