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副主任張山介紹,《條例》明確了新建化工產業集聚區、工業集聚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與長江、嘉陵江、烏江岸線保持相應距離。《條例》禁止在長江、嘉陵江、烏江岸線一公里范圍內布局新建重化工、紙漿制造、印染等存在環境風險的項目。
記者注意到,《條例》還要求,除在安全或者產業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業項目應當進入工業集聚區。新建化工項目應當進入全市統一布局的化工產業集聚區。
此外,《條例》將優先保障飲用水水質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分別對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設置了禁止性行為: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新增“禁止新增農業種植”等規定﹔對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新增“禁止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禁止從事采砂、對水體有污染的水產養殖、放養畜禽等活動”“禁止新增使用農藥、化肥的農業種植和經濟林”等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還建立起“約談限批”制度,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區域,要求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還應當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