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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關于印發浙江省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0/7/21 11:17:59

       近日,北極星水處理網從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獲悉,浙江省治水辦省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實施方案的通知,詳情如下:

     
      省治水辦省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省政府印發《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來,全省各地區各部門迅速行動,深入實施“五水共治”,開展“清三河”和剿滅劣Ⅴ類水行動,各設區市建成區已基本消除黑臭水體,在防治城市黑臭水體反彈方面成效顯著。為進一步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加快改善城市水環境質量,根據《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建城〔2018〕104號)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黨代會、省委十四屆二次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把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緊密圍繞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總體要求,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加快補齊城市環境基礎設施短板,持續提升城鎮水污染防治水平,讓人民群眾擁有更多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則。
     
      系統推進,鞏固提升。堅持統籌兼顧、整體施策,全方位、全過程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堅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統籌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關系,持續抓好控源截污。堅持雷厲風行和久久為功相結合,堅持從各地實際出發,遵循治污規律,扎實推進長制久清工作。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落實全省統抓、地方實施、多方參與的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體制,上下聯動,多措并舉,確保工作順利實施。強化城市政府主體責任,以“五水共治”碧水行動、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和“美麗河湖”建設、“污水零直排區”建設、“城鎮污水處理廠清潔排放技術改造”等為抓手,協調好跨區域權責關系;加強部門協調,省治水辦(河長辦)、省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協同聯動,加強指導督促;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治理,鼓勵公眾發揮監督作用。
     
      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堅持治標和治本相結合,力戒形式主義,嚴格落實《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高標準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高質量建設美麗浙江的意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通過加快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長效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容易導致水體黑臭反彈的相關環境問題。
     
      群眾滿意,成效可靠。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確保鞏固黑臭水體的治理效果與群眾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贏得群眾滿意。對于黑臭現象反彈、群眾有意見的,經核實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體清單,強化督促治理。
     
      (三)主要目標。
     
      到2018年底,全省設區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治理成果得到基本鞏固,縣級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基本消除,基本實現長制久清。到2019年底,全省設區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治理成果得到鞏固,縣級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全面消除,到2020年底實現長制久清。
     
      二、強化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工程
     
      (一)控源截污。
     
      推動城市建成區污水管網全覆蓋、全收集、全處理以及老舊污水管網改造和破損修復。全面推進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科學實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設。所截生活污水盡可能納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系統,統一處理達標排放;現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能力不足的,要加快新、改、擴建設施,對近期難以覆蓋的地區可因地制宜建設分散處理設施。城市建成區內未接入污水管網的新建建筑小區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新建城區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要與城市發展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系統“提質增效”。實施城鎮污水處理廠清潔排放技術改造。2018年啟動實施100座城鎮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其中不能穩定達標的國家“水十條”考核斷面和排水口所在水功能區水質不達標的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率先實施提標改造,原則上2020年底前執行《浙江省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進一步強化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切實加強對排水戶污水排放監管。工業企業等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并符合排水許可證要求,否則不得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力爭到2020年,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全達標。(省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參與,各設區市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設區市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深入開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研究制定排污口管理相關文件,對入河湖排污口進行統一編碼和管理。組織對入河排污(水)口進行全面排查,建立入河排污(水)口檔案并予以公示,開展對入河排污(水)口的標識標牌核查,確保入河排污(水)口的標識標牌不遺漏,標識規范正確。通過取締一批、清理一批、規范一批入河湖排污口,不斷加大整治力度。(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治水辦、省水利廳、省建設廳參與)
     
      削減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開展城鎮生活小區“污水零直排區”建設。城鎮生活小區、城中村、建制鎮建成區的住宅區塊深入開展城鎮雨污分流改造,做到“能分則分、難分必截”。對已明確在兩年內拆遷改造的住宅區塊,應根據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建設臨時截污設施,防止污水直排。對有條件改造的陽臺污水合流制排水系統進行改造。新建小區必須嚴格實行雨污分流,陽臺污水設置獨立的排水系統。2018年創建城鎮生活小區“污水零直排區”200個,2019年、2020年進一步強化提升。(省建設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加快推進工業集聚區(工業企業)“污水零直排區”建設。城市建成區排放污水的工業企業應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并嚴格按證排污。對超標或超總量的排污單位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所有企業實現雨污分流,深入開展化工、電鍍、造紙、印染、制革等重點行業廢水輸送明管化改造,工業企業廢水經處理后納管或達標排放。排入環境的工業污水要符合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有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應依法依規執行。新建冶金、電鍍、化工、印染、原料藥制造等工業企業(有工業廢水處理資質且出水達到國家標準的原料藥制造企業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屬或難以生化降解廢水及有關工業企業排放的高鹽廢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納管工業企業污水必須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排放標準、環評批復以及排污許可要求;組織評估現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工業廢水對設施出水的影響,導致出水不能穩定達標的要限期退出。工業集聚區內雨、污水收集系統完備,雨、污管網布置合理、運行正常,納污處理設施與污水產生量匹配。工業集聚區應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穩定達標運行,對廢水分類收集、分質處理、應收盡收,禁止偷排漏排行為,入區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工藝要求后,接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業集聚區內所有入河排污(水)口完成整治。2018年建設工業集聚區(工業企業)“污水零直排區”30個,2019年、2020年進一步強化工業集聚區(工業企業)“污水零直排區”建設。(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科技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等參與)
     
      深入開展其他污染源“污水零直排區”建設。小餐飲、小賓館、小洗浴(含美容美發、足浴)、小作坊、小修理、農貿市場、沿街店鋪、企事業單位等城鎮其他可能產生污水的行業,要做到雨污分離,達標排放。產生油污的行業,污水必須按規范經隔油池預處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餐飲油煙不得通過下水道排放)。建筑工地工程車清洗、汽車加油站、洗車店、大型公交車站等產生的污水應經隔油沉砂池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網。賓館、美容美發、洗浴等場所產生的污水應經室外毛發聚集井(器)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施工泥漿水應經沉淀預處理后,方可排入市政雨水管道。上述排水戶位于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須取得排水許可證。(省司法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參與)
     
      加強農業農村污染控制。強化農業面源污染控制,改善城市水體來水水質,嚴禁城鎮垃圾和工業污染向農業農村轉移,避免對鞏固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治理成果產生負面影響。加強種植業與水產養殖業的污染控制,切實落實規模養殖場主體責任,加強治理設施的日常維護,確保糞污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推進存欄生豬500頭以上規模養殖場全面建設封閉式集糞棚;高水平推進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全面推進排泄物定點定量定時農牧對接、生態消納或工業化處理達標排放,確保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第三方抽查運行合格率及巡查到位率兩個100%。著力強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長效機制建設,規范線下網格化巡查和線上智能化防控,確保長效機制到位率常年保持100%。力爭到2020年,畜禽排泄物資源化利用率達98%以上。(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深入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20年,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蓋率達到90%。加強處理設施規范化管理、標準化運維,力爭到2020年,農村生活污水日處理能力30噸以上的處理設施基本實現標準化運維,形成“五位一體”的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維管理體系。(省建設廳牽頭,省農業農村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科技廳等參與)
     
      (二)內源治理。
     
      持續開展河湖庫塘清淤。開展城市建成區水體淤積情況及底泥污染情況調查,科學制定清淤疏浚方案。嚴格落實淤泥檢測工作,合理處置和利用淤泥,安全處置受污染淤泥,杜絕淤泥隨意堆放、泥漿偷排漏排等現象發生,避免“二次污染”。加強日常淤積監測,建立完善清淤輪疏長效管理機制,確保實現“有淤常疏、清水常流”。2018年完成河湖庫塘清淤7000萬立方米;到2020年完成河湖庫塘清淤1.3億立方米。(省水利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等參與)
     
      加強水體及其岸線的垃圾治理。積極完善農村垃圾收集轉運體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體邊隨意堆放。全面劃定城市藍線及河湖管理范圍,整治范圍內的非正規垃圾堆放點,并對清理出的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置,降低雨季污染物沖刷入河量,各設區市要在2019年底前完成(重點城市在2018年底前完成)。規范垃圾轉運站管理,防止垃圾滲濾液直排入河。及時對水體內垃圾和漂浮物進行清撈并妥善處理處置,嚴禁將其作為水體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撈)轉運體系,將符合規定的河(湖、庫)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撈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建立相關工作臺賬。(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生態修復。
     
      以水域(水體)或水利工程為依托,大力推進“美麗河湖”建設。強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持續推進河湖生態修復和保護,開展河湖健康評估。加強濱河(湖)帶生態建設,在河道兩側建設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科學開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保護水生生物多樣性。開展農村水電生態修復與改造,創建綠色小水電,有效緩解減脫水河道生態問題;對廢棄的山塘水庫,不合理的斷流設施進行整治,改善生態環境。2018年,建成美麗河湖100條(個)。到2020年,建成美麗河湖300條(個)。(省水利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等參與)
     
      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理念。推進工程治水向生態治水轉變,實現雨水徑流由快速排除、末端集中、收納治污向慢排緩釋、源頭分散、自然凈化轉變。從源頭解決雨污管道混接問題,對城市建成區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圍內的建筑小區、道路、廣場等嚴格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理念,綜合采取“滲、滯、蓄、凈、用、排”方式進行改造建設,新建設施要按照低影響開發的要求規劃建設排水系統,既有設施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建筑屋頂、周邊綠地以及景觀水體等實施低影響開發改造,有效削減徑流污染。(省建設廳牽頭,省水利廳參與)
     
      (四)活水保質。
     
      維持生態流量。合理調配水資源,加強流域生態流量的統籌管理,進一步優化水利樞紐工程調度,維持重要河流生態基流。(省水利廳牽頭)嚴控以恢復水動力為理由的各類調水沖污行為,防止河湖水通過雨水排放口倒灌進入城市排水系統。(省水利廳、省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推進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態補水。鼓勵將城市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分散污水處理設施尾水以及經收集和處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態補水。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省建設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參與)
     
      三、建立長效機制
     
      (一)嚴格落實河長制、湖長制。
     
      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全面深化落實河長制進一步加強治水工作的若干意見》、《關于深化湖長制的實施意見》要求,明確包括城市建成區水體在內的河湖的河長湖長。河長湖長要切實履行責任,按照鞏固治理時限要求,加強統籌謀劃,調動各方密切配合,協調聯動,確保鞏固黑臭水體治理成果到位。(省水利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參與)
     
      加強巡河管理。河長湖長要帶頭并督促相關部門做好日常巡河,及時發現解決水體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問題。有條件的地區可建立監控設施,對河道進行全天候監督,著力解決違法排污、亂倒垃圾取證難問題。全面拆除沿河湖違章建筑,從源頭控制污染物進入水體。嚴格執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制度,嚴禁洗車污水、餐飲泔水、施工泥漿水等通過雨水口進入管網后直排入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落實排污許可證制度。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按行業、地區、時限核發排污許可證,全面落實企業治污減排責任,加強證后監管和處罰。強化城市建成區內排污單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別是城市建成區水體沿岸工業生產、餐飲、洗車、洗滌等單位的管理,嚴厲打擊偷排漏排。對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或不達標排放導致水體黑臭的相關單位和工業集聚區嚴格執法,嚴肅問責。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污水處理廠排污許可證核發。(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建設廳、省市場監督局參與)
     
      (三)強化運營維護。
     
      落實河湖日常管理和各類治污設施維護的單位、經費、制度和責任人,明確績效考核指標,加大考核力度。嚴格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監管,落實省建設廳《浙江省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規范化考核辦法(試行)》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切實保障出水達標排放,提升運行管理水平。推進機械化清掃,逐步減少道路沖洗污水排入管網。定期做好管網的清掏工作,并妥善處理清理出的淤泥,減少降雨期間污染物入河。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網權屬普查和登記造冊,有序開展區域內無主污水管道的調查、移交和確權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落實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等污水收集管網相關設施的運營維護管理隊伍,逐步建立以5-10年為一個排查周期的管網長效管理機制,有條件的地區,鼓勵在明晰責權和費用分擔機制的基礎上將排水管網管理延伸到建筑小區內部。推進城市排水企業實施“廠—網—河湖”一體化運營管理機制。(省建設廳、省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監督檢查
     
      (一)實施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成果專項行動。
     
      按照排查、交辦、核查、約談、專項督察“五步法”,形成以地市治理、省級檢查、國家督查三級結合的專項行動工作機制。2018-2020年,省治水辦(河長辦)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每年開展一次設區市鞏固黑臭水體整治成果專項行動。省級有關部門排查形成問題清單,交辦相關地方政府,限期整改并向社會公開,實行“拉條掛賬,逐個銷號”式管理;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整改不到位的組織開展約談,約談后仍整改不力的將納入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檢查范疇,并視情組織開展機動式、點穴式專項檢查。各設區市政府做好自查和落實整改工作,并因地制宜開展鞏固黑臭水體整治成果專項行動。(省治水辦(河長辦)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參與)
     
      (二)定期開展水質監測。
     
      2018年底前,對已完成治理的建成區水體開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還原電位(ORP)等4項指標在內的水質監測。省生態環境廳指導設區市開展建成區水體水質交叉監測,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監測一次,并于監測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省生態環境廳和省建設廳報告上一季度監測數據。(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建設廳參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各部門要深刻認識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壓實責任、強化舉措、狠抓落實,確保本方案確定的各項任務按期落實到位。設區市政府是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的責任主體,要再次開展全面排查,核清城市建成區內水體情況,逐一建立健全并實施鞏固黑臭水體治理成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鞏固治理成果;要制定本城市鞏固黑臭水體治理成果實施方案,年初確定年度目標、工作計劃和措施,每季度向社會公開鞏固黑臭水體治理成果進展情況,年底將落實情況向省治水辦(河長辦)、省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報告(其中縣級市向設區市治水辦(河長辦)、建設和環保部門報告)。各設區市實施方案須在2018年11月底前經省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各縣級市實施方案向社會公布時限由設區市治水辦(河長辦)會同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確定。對于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獎勵,堅持有為才有位,突出實踐實干實效,讓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有機會有舞臺。省治水辦(河長辦)、省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出臺配套支持政策,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和督促地方落實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工作要求,并對治理目標和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省治水辦(河長辦)、省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二)嚴格責任追究。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要求,落實領導干部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嚴格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各設區市政府要把鞏固黑臭水體治理成果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域第一責任人,其他有關領導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要制定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部門責任清單,把任務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牽頭,會同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工作,對于推諉扯皮、落實不力的,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問責;參與部門要積極作為,主動承擔分配的任務,確保工作成效。將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工作情況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結果應用。對在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中責任不落實、推諉扯皮、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的,依紀依法嚴格問責、終身追責。(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治水辦(河長辦)、省建設廳、省委組織部參與)
     
      (三)落實資金支持。
     
      地方各級政府要統籌整合相關渠道資金支持鞏固黑臭水體治理成果行動,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結合地方實際創新資金投入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投入,堅持資金投入同攻堅任務相匹配,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完善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各地要按規定將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盡快調整到位,原則上應補償到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正常運營并合理盈利,加大污水處理費收繳力度,嚴格征收使用管理。在嚴格審慎合規授信的前提下,鼓勵金融機構為市場化運作的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項目提供信貸支持。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探索開展治污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支持金融機構探索開展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產品創新。(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浙江銀保監局籌備組、省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優化審批流程。
     
      落實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結合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對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項目支持和推進力度,在嚴格前期決策論證和建設基本程序的同時,對報建審批提供綠色通道。(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信用管理。
     
      將從事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運行維護的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納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紅名單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省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參與)
     
      (六)強化科技支撐。
     
      加強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科研攻關和技術支撐,不斷提煉實用成果,總結典型案例,推廣示范適用技術和成功經驗。針對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及時加強技術指導,制定指導性文件。(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強化公眾參與。
     
      各地要做好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信息發布、宣傳報道、輿情引導等工作,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城市黑臭水體問題,保障群眾知情權,提高鞏固黑臭水體治理成果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群眾參與度。采取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充分發揮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作用,面向廣大群眾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工作,引導群眾自覺維護治理成果,不向水體、雨水口違法排污,不向水體丟垃圾,鼓勵群眾監督治理成效、發現問題,形成全民參與治理的氛圍。(省治水辦(河長辦)、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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