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獲悉,歷時一年多起草編制的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標準》規定,岷江、沱江流域重點控制區域內,設計處理規模為20m3/d-500m3/d(含20m3/d,不含500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標準將上調一級。
《標準》的出臺經過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和充分的意見征詢。據了解,《標準》由原四川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牽頭,聯合四川省環境科學學會和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承擔制定工作。在收集相關文獻資料、咨詢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編制組前往自貢市、瀘州市和涼山州等10個市(州)進行實地調研,并赴湖北、河南等省考察學習。《標準》送審前,總計向52家單位、11位專家學者征求意見,收到反饋意見94條。根據相關意見建議,編制組對《標準》進行修改完善。
對于具體內容的確立,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農村生態環境處處長蒲彬告訴記者:“四川農村生活污水的特點是單戶污水量少、排放分散、水質水量波動大。”因此,有必要參考北京、天津、江西等9個省(市)編制標準的經驗,兼顧農村地區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確定了控制指標、排放限值、監測方法和實施監督等規定。
首先,在編制中將因地制宜和寬嚴相濟相結合。特別是考慮到岷江、沱江重點控制區域的環境管理要求,這也是這些重點控制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標準上調一級的緣由。
其次,更加注重合理可行,注重實效。充分考慮相關技術所能達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合理確定指標限值要求。如,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鼓勵優先選用生態處理技術,采用污染治理與資源利用相結合、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建設模式和處理工藝。
在體系協調、有機銜接上,四川還充分考慮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等現行國家和地方標準的協調性,與相關法律、法規、規劃和政策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