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對于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解讀
1.為什么要發布實施《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是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的重要內容,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舉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等文件要求:梯次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制修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篩選適合本地區的污水治理技術和模式。四川省積極響應中央號召,《四川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中明確提出:分類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2018年9月,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和住建部辦公廳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18〕1083號),要求各地加快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
目前全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率仍較低,大量農村生活污水未經處理排出,已成為農村、湖泊、河流富營養化等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然而由于國家和地方層面之前都沒有出臺針對農村的排放標準,缺乏統一技術標準規范,導致執行標準五花八門、建設運行效果不佳等現象,已成為制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短板。
因此為貫徹落實國家政策,提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建設美麗鄉村,填補當前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的空白,完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監管體系,亟需發布實施《標準》,規范地方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2.《標準》的總體考慮是什么?
有以下四點:
一是以人為本,生態優先。以保障飲用水安全和農產品安全,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質量為重要目標,通過標準的實施,實現農村水環境質量改善,推動美麗鄉村建設。
二是因地制宜,寬嚴相濟。根據污水處理規模和受納水體環境功能,同時考慮岷沱江重點控制區域的環境管理要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分區分類分級確定控制指標和排放要求。
三是合理可行,注重實效。堅持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相關技術所能達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和一定的前瞻性,兼顧農村地區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合理確定指標限值要求,采用污染治理與資源利用相結合、工程措施與生態措施相結合、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建設模式和處理工藝。
四是體系協調,有機銜接。充分考慮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05)、《漁業水質標準》(GB 11607-8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標準》(GB/T 18921-2002)、《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2311-2016)等現行國家和地方標準的協調性,與相關法律、法規、規劃和政策相銜接。
3.《標準》是如何體現“生態為本、綠色發展”理念的?
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在處理技術選用上,明確應因地制宜,選擇污染治理與資源利用相結合、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建設模式和處理工藝,優先選用生態處理技術。
二是在出水利用上,由于尾水中含有的氮、磷等是農作物生長所需的營養物質,經預處理后可就近資源化利用,減少化肥農藥施用。因此《標準》中明確:出水鼓勵優先資源化再生利用。用于農田灌溉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 5084規定;用于漁業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 11607規定;用于景觀環境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T 18921規定;出水用于其他用途時,應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的水質標準。
三是在設施產生的污泥處置上,要求遵循資源化利用優先的原則合理規范處置。
4.《標準》適用于哪些情形?
根據《關于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18〕1083號)要求,《標準》適用于城鎮建成區以外,設計處理規模小于500 m3/d(不含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3/d以上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
5.《標準》中污染物控制指標是如何選取的?
在選取污染物控制指標時主要考慮三方面因素:一是要重點考慮農村生活污水污染的關鍵問題(富營養化)和導致污染的關鍵因子(氮、磷等因子);二是考慮污染物總量減排、防止農村黑臭水體產生等環保管理需求(化學需氧量、氨氮);三是農村地區目前管理水平和經濟水平。
由于我省農村地區普遍具有經濟水平較低、技術力量薄弱的特點,不具備一些污染物的檢測能力,而且當前生活污水中部分指標濃度較低,因此較之《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中的12項基本控制項目有所精簡,總共選取了pH、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總氮、總磷和動植物油七項控制指標(其中動植物油僅針對含提供餐飲服務農村旅游項目的設施)。
6.《標準》分級設置是怎么考慮的?
標準分級根據出水排放去向和處理設施設計規模,兼顧岷江、沱江流域重點控制區域,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分級設置遵循處理規模越大、受納水體環境功能級別越高,則排放控制要求越嚴格的原則,結合國家技術規范要求及我省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分級標準,并對目前污染形勢相對較為嚴重的岷江、沱江流域重點控制區域適當提高要求。
7.《標準》中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如何確定的?
生態環境部和農業農村部聯合發布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規范編制工作指南(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南》)(環辦土壤函〔2019〕403號)用于指導各地制修訂排放標準,所以《標準》排放限值的控制以《工作指南》為依據,綜合考慮農村區位條件、村莊人口聚集程度、污水產生規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環境改善需求及現有經濟技術水平等因素,結合調研階段的實際情況,分級分類、因地制宜確定排放限值。
遵循寬嚴相濟、注重實效的原則,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易致黑臭的耗氧性指標加嚴控制,對實際運行中確難去除的總氮、總磷適當放寬要求;另外處理規模較小的設施由于建設運營成本高、管理難度大,適當降低了要求。
8.對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監測有什么規定?
《標準》規定污染物排放監測位置在污水處理設施工藝末端排放口。當污水處理設施出水通過管道或排污溝渠全部進入下游人工濕地(或氧化塘)的,可將人工濕地(或氧化塘)的出水作為該設施出水進行考核。
對水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采樣方法等要求,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關于加強“以獎促治”農村環境基礎設施運行管理的意見》(環發〔2015〕85號)中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要求:“日處理能力100噸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每季度至少監測1次;日處理能力20噸-100噸的污水處理設施,每年至少監測一次。”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印發的《2019年全省生態環境監測方案》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監督性監測的要求為“21個市州選取試點村莊,每個村莊日處理能力20噸及以上的所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上、下半年各監測1次(兩次相距時間至少大于四個月)。對于列入長江經濟帶入河排污口監督性監測試點,且監測超標的排污口,則適當增加監測頻次。”對于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依規按照自行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公開相關監測信息。
9.新(改、擴)建設施和現有設施在執行時有區別嗎?
對于本標準適用范圍內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新(改、擴)建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本標準;現有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寬于本標準要求的,自本標準發布實施后六個月起執行本標準。
10.如何保障《標準》的實施?
《標準》中提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監督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提出更嚴格的要求。
接下來會逐步完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技術體系,研究建設運行長效管理機制,落實資金保障體制,建管并重,確保《標準》有效落地,切實提升我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