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該《條例》,將實行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和含磷洗滌用品等行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據悉,漢江在湖北省流域面積占全省國土面積的33.89%,在全省區域發展總體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條例》規定,向漢江排放水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安裝規范的排污口標志牌,建立污水排放臺賬。漢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水環境信息公開機制,依法公開排污口設置、水環境質量監測、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突發水環境事件處置、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等信息。
《條例》要求,漢江流域實行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禁止性規定: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從事的活動等。新建、擴建石化、化工、焦化、建材等產業應進入符合規范的工業集聚區。
《條例》規定,漢江流域禁止新建納入負面清單的項目,已經建成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整治方案,依法予以改造、轉產、搬遷或者關閉。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制定漢江流域農業資源環境保護措施正面激勵清單和負面禁止清單,推進農產品產地分類管理、農藥與化肥科學施用、農作物秸稈尾菜與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廢舊農膜與農藥包裝回收處理。漢江流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含磷洗衣粉、洗滌劑、清潔劑等洗滌清潔用品。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設暗管等方式向地下水排放污染物。
違反《條例》規定,向漢江或地下水排放水污染物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