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由嘉興市“五水共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嘉興港船舶水污染轉移處置聯合監管制度》(嘉五水辦〔2019〕30號)正式發布實施。嘉興市“五水共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嘉興海事局、嘉興市環境保護局、嘉興市港務管理局、嘉興市海洋與漁業局、嘉興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的《嘉興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和聯合監管制度》(嘉五水辦〔2017〕51號)同時廢止。
該制度根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轉移處置聯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和《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海事局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轉移處置聯合監管制度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完善了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單制度和聯合監管機制,對各相關部門在船舶水污染物轉移處置各環節中的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了分類管理、單證及監管要求等內容。制度同時確定聯合檢查、信息通報聯席會議等聯合監管機制,便于各部門真正發揮聯合監管辦法的作用,做好船舶水污染物轉移處置聯合監管。
下一步,嘉興海事局將在做好該制度宣貫工作的基礎上,與各部門各司其職、緊密協作,共同推動船舶水污染轉移處置工作水平的持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