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單獨流域立法推進水污染治理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獲通過
5月23日舉行的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條例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細化了多項工作舉措。作為我省首次以單獨流域立法的方式推進污染治理的開篇之作,條例肩負著“盡快全面改善和保護沱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依法打贏碧水保衛戰,切實筑牢長江上游生態屏障,同時為長江保護立法提供可資借鑒的流域立法經驗”的重要使命。
“從嚴”是條例的一大亮點。條例在上位法的基礎上對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在水源區設立排污口、飲用水 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等情況, 提高了下限進行處罰。同時,根據中央和省委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增加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增加在沱江干流岸線 1公里范圍內的從嚴規定等。
省人大常委會城環資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我省將以此條例的制定經驗和實施情況為借鑒,研究制定出臺具有四川地方特色的水污染防治條例或綜合性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為我省水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