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江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門市潭江流域水質保護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日前,《決定》得到廣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批準。今天向社會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記者了解到,《決定》的修改增加了由違法者承擔費用的規定、違法情節的規定,以及處罰措施的規定等。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黨的十八大以來,要求“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堅決向污染宣戰,力度之大、措施之實、成效之明顯,前所未有。
全國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相繼印發關于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全面清理工作通知,省人大常委會還制定了清理工作具體方案。
基于此背景,江門市有必要對照相關要求,對已頒布施行的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江門市潭江流域水質保護條例》中與中央、省有關文件表述不完全一致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正。這是落實生態文明思想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規定的具體舉措,同時也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需要。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進行第二次修正,對水體保護和治理提出了新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門市潭江流域水質保護條例》,已實施近兩年,經對照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其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部分表述與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按照以建立健全最嚴格最嚴密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要求,江門市對《江門市潭江流域水質保護條例》中與修正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不一致的條款作相應修改。
主要有四方面修改
《決定》的修改主要有四方面:一是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在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增加“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將“整頓”修改為“整治”;二是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在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中增加“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這一違法情節;三是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在條例第三十五條增加“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及“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四是根據《江門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的機構名稱,對條例中有關主管部門的名稱表述進行了相應修改。在這其中,《決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在第三十四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條中分別增加“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由此明確了費用的承擔主體。
同時,《條例》只對在飲用水源準保護區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為全面加強水質保護,保障用水安全,避免法律責任的缺位,依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增加“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這一違法情節,以加強對飲用水源準保護區水質保護。
此外,《條例》還增加了處罰措施的規定。為加強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依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在第三十五條增加“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這一處罰措施,以強化對水質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