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位于沙溪鎮的六鄉涌,河涌水質發黑發臭。
根據中山市2018年立法計劃,市人大常委會對全市首部地方性法規《中山市水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展了修正工作,經起草、征求意見,形成了《中山市水環境保護條例修正案(草案)》。南都記者昨日從中山市人大常委會獲悉,該修正案業已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并已報省人大常委會,經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方可實施。此次,《條例》修正案為了加強震懾作用強調了將對水污染予以頂格處罰,提高違法成本,將罰款下限在上位法十萬元的基礎上提高至三十萬元。
首法為何關注水環境?
“九龍治水”缺乏統籌協調機制
中山首部地方立法為何關注水環境保護?對此,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甘建仁表示,中山近年來投入大量資金整治內河涌,在各鎮建設生活污水處理廠并建成全省第一批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使中山橫門水道、小欖水道、雞鴉水道、洪奇瀝水道、磨刀門水道等5條主要河流水質維持良好,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標率達100%。
“《條例》實施前,有部分鎮區內河涌仍達不到水環境功能區劃目標,個別河涌超Ⅴ類水標準,存在發黑發臭現象。部分農村生活污水未能納入鎮區污水處理廠集污范圍,農業生產中使用的化肥農藥流入河涌造成污染,以及禽畜養殖的污染物,都成為農村污水污染比較突出的問題”。鑒于上述情況,中山市對于制定相關法規具有極大的需求。
《中山市水環境保護條例》出臺后,對中山的水環境保護起到了哪些促進作用?甘建仁解釋稱,《條例》旨在解決水環境監管工作中部門職責分工不明確的問題。“使各部門間加強溝通,緊密配合,形成水環境治理和保護的合力。”此外,《條例》的出臺還可以解決水污染防治問題。“主要是從源頭上解決水污染防治問題,加強農業污染源防治,同時還可以解決飲用水源的保護問題”,甘建仁表示。
修改后的《條例》沒有增刪條目
強調頂格處罰,提高違法成本
據甘建仁介紹,《條例》于2016年6月1日生效,于今年5月底實施滿兩年。根據市人大立法評估工作規定,市人大常委會于今年3月份委托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開展了對《條例》的立法后評估工作。評估報告中,將相關部門、部分鎮區在《條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所形成的意見或建議,予以歸納,形成了書面修改建議。
據甘建仁介紹,修改后的《條例》并沒有增刪條目,修改依據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依據上位法的改變而修改,共8個條目;二是根據實際需要而修改,共2個條目;三是對文字進行修改。
“比如依據上位法的改變而修改”,據甘建仁舉例稱,依據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此次中山將《條例》第三十九條中對“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罰則予以修改。“因為水污染防治法的處罰針對的是全國范圍內的違法行為,中山市地處珠三角經濟發達地區,結合全市經濟發展水平,為了加強震懾作用,達到處罰目的,同時考慮到合理性,《條例》修改時將罰款下限在上位法十萬元的基礎上提高至三十萬元”,甘建仁表示。
此外,此次《條例》也根據實際需要而進行了修改。例如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關部門提出,咸潮等近海生態狀況與濕地紅樹林等林地保護恢復密切相關,林業部門也需要及時掌握相關情況,因此《條例》修正案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咸潮監測結果通報對象中增加了林業主管部門。
另外,據介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原系對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等的工作要求,原來規定要求通過“調水引流”加快內河涌水體流動和置換,但在實際工作中,并非只有調水引流一種措施,因此,將該條款中的“調水引流”刪除,賦予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更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更有利于工作開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改將《條例》第六條第五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中的“有關部門”修改為“有關主管部門”,將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等部門”修改為“等有關主管部門”。避免了機構調整部門名稱沖突,使得條款相關用語前后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