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全票表決批準了《南平市飲用水水源保護辦法》。《辦法》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南平市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所制定的第三部實體性地方法規,也是南平市首部有關環境保護類的地方法規。
近年來,南平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取得積極進展、形勢穩定向好,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市規模的擴大,各種矛盾問題和風險隱患日益突出。為貫徹落實市委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切實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今年初,市人大常委會確定飲用水水源保護立法作為審議項目,并列入民主法制領域改革重點任務,精心謀劃、精細推進、精準落實。法規草案經過市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修改,于7月31日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在立法過程中,我們堅持把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和根本遵循,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在認真學習法律政策、深入調研論證問題、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法規草案的總體框架安排和具體制度設計進行反復研究討論和修改調整,協調解決好有效保護與永續發展、法制統一與地方創制、總結經驗與引領實踐的關系,歷經50稿,形成本次的表決稿。
飲用水水源,是指現用、備用城鄉集中式供水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市、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環境管理工作,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不同水域特點和確保飲用水安全的要求,在飲用水水源取水口周邊劃定一定面積的水域、陸域作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并按照規定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辦法》共6章35條,除總則和附則外,主體部分對保護區的劃定與調整、生態保護與污染防治、環境監測與應急處置、法律責任等內容分章作了規定,重點解決“保護什么”“誰來保護”“如何保護”“怎樣落實”等問題,從制度層面加強和規范南平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
水源怎樣保護?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開采礦產、河道采砂、建造墳墓,禁止除自然災害、撫育和更新性質以外的采伐。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流域內新建、擴建以發電為主的水電站項目,對已建水電站嚴格執行最小生態下泄流量規定,對存在安全隱患、生態影響明顯的水電站建立逐步退出機制。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從事旅游、游泳、垂釣以及便溺、洗滌污物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使用農藥,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隔離場所和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及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禁止隨意丟棄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禁止從事捕撈和水產養殖生產。
違規如何處置?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組織旅游、游泳、垂釣等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由市、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進行游泳、垂釣、便溺、洗滌污物等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的,由市、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有下列情形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地理界標、警示標志、隔離防護設施、應急設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飲用水水源巡查、水質監測、綜合評估和信息發布職責的;
(三)飲用水水源未按照管理規定達標又未采取整治措施的;
(四)未及時依法處置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規定審批、核準建設項目或者準予經營行為的;
(六)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后不依法查處的;
(七)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