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下發的《洛陽市2018年水環境質量考核暨生態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出,洛陽市將按照“誰污染、誰賠償,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對出現水環境風險的縣(市)區,除考核扣分外,另外扣收相應的生態補償資金。
《辦法》指出,城市區市級地下水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每出現1個水質達到Ⅱ類及以上的,給予水源地所在城市區生態補償20萬元;陸渾水庫市級地表水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為Ⅱ類以上的,給予嵩縣生態補償20萬元。
城市區市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每下降一個類別,扣收水源地所在城市區生態補償200萬元;欒川縣湯營斷面水質不達標時,扣收嵩縣、欒川縣生態補償各100萬元。
在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方面,每出現1個水質為Ⅰ、Ⅱ類的地下水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或Ⅰ類的地表水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給予縣(市)生態補償20萬元。當月單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每下降一個類別,扣收所在縣(市)生態補償200萬元。
在水環境風險防范方面,當月凡發現河流水質出現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標現象,除承擔當地和下游縣(市)區經濟損失外,一次性扣收生態補償200萬元。在城市建成區范圍內,主要河渠每發現一處黑臭水體(坑、塘)或排污口的,對城市區政府(管委會)扣收生態補償50萬元。次月排污口仍未整改到位的,繼續扣收。
根據《辦法》要求,對單月水環境質量不達標的縣(市)區,由市政府公開約談轄區政府分管領導;對連續2個月水環境質量不達標的縣(市)區,由市政府約談轄區黨政主要領導;對連續3個月水環境質量不達標的縣(市)區,除公開約談其黨政主要領導并向市委、市政府寫出書面檢查外,對該縣(市)區水污染防治攻堅評先評優實行“一票否決”。
水環境質量考核結果作為水污染防治、生態環境建設體系考核的重要內容,同時納入各縣(市)區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績效考核,作為市委、市政府對各縣(市)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并向市委組織部、市紀委(監察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