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陜西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初審。《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根據需要加強氣候資源探測站網建設,為氣候資源探測提供必要保障。從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充分利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候資源探測資料,避免重復探測。
在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方面,《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鼓勵與支持太陽能發電,太陽能供熱、釆暖和制冷等太陽能利用項目;根據抗旱、儲水、改善生態環境和空氣質量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開展人工增雨(雪),合理利用云水資源;應加強海綿城市建設,鼓勵與支持民用建筑配套設計、安裝雨(雪)水回收利用設施,充分利用雨(雪)水資源;應依據氣候資源區劃,統籌規劃風能開發利用項目,避免重復建設,鼓勵與支持風能資源豐富的地區優先開發利用風能資源。
在氣候資源保護方面,《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政府負責保護氣候資源,減少影響氣候環境的廢棄物產生和排放,改善氣候環境;應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開展氣候資源影響評估,對本區域未來一段時間內氣候資源的擁有狀況、分布和可利用程度、氣候災害的類型和出現機率等內容作出評定估計。氣候資源影響評估的結論應當作為規劃氣候資源保護重點、制定保護措施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