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石家莊市崗南、黃壁莊水庫水源污染防治條例》修正案經石家莊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這是《石家莊市崗南、黃壁莊水庫水源污染防治條例》在1998年制定后的首次修改,10年變化,在此次修改的條例中也充分體現出來,例如將水環境保護納入政府考核,將保護區的重新劃分,對污染的處罰力度更大等。
-修改原因 為與現行法律相一致
據了解,《石家莊市崗南、黃壁莊水庫水源污染防治條例》是1998年出臺實施的。據石家莊市環境保護局局長齊惠明介紹,隨著形勢的發展,《條例》中有些內容與現實中的情況已經不相適應。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相繼出臺,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劃分、設定程序、管理、保護以及法律責任做出了新規定,《條例》的內容也需要與之銜接。同時,原《條例》中設定的三級保護區、水源污染防治措施,行政處罰種類、幅度以及行政制約手段等與現行的國家法律也有不一致的地方,有的內容缺失。而且,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與當前環保形勢不相適應,也需加大處罰力度。因此,為維護法制的統一,依法保護飲用水源,盡快修改《條例》十分必要。
-內容變化 水環境保護納入政府考核
《條例》修改后,規范統一了概念用語,將"水源"一詞統一規范為"飲用水水源",將"兩庫水源保護區"統一為"兩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建立了政府考評制度、水源保護補償機制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條例》修正案第五條規定:市人民政府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同時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兩庫水源保護和庫區生態建設補償機制。
同時,建立兩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將兩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在其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完善了行政執法的機制,設定違法案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檢察機關的規定。
-解讀重點 逾期不改將按日計罰
《條例》的修正案加大了對違法的處罰力度。其中,對原《條例》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處罰做了相應的調整,
其中,對違反有關規定開工建設或建成禁建項目的,罰款額度由原來的"5000元至5萬元"調整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而對毒魚、炸魚、電魚,在兩庫壩上設置商業網點等違法行為,罰款額度由原來的"300元至3000元罰款"調整為"對經營型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對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處罰額度由原來的"處以1萬元至10萬元罰款"改為"處應交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而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處罰由原來的"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改為"處應交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規定逾期未改正違法行為的,自逾期之日實行按日計罰。
新設立準保護區
原《條例》中,保護區劃分為一、二、三級,《條例》的修正案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二級,根據實際增設了準保護區。準保護區不屬于保護區,是介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一般地區之間的過渡地帶,目的是加強區域環境保護,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
修改后的保護區范圍為:
一級保護區:崗南、黃壁莊水庫正常水位線以下的全部水域,崗南、黃壁莊水庫取水口一側正常水位線以上200米范圍內的陸域,以及兩庫之間滹沱河主干流行洪制導線外100米范圍內的區域;
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以外3公里范圍內,冶河、綿河、甘陶河行洪制導線外3公里范圍內。
新設立的準保護區范圍為:在兩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外以地表分水嶺為界,二級保護區外本市行政區域內黃壁莊水庫上游滹沱河水系范圍為準保護區。
在準保護區內,主要控制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對改建建設項目,要求不得增加排污量。在準保護區內已經建成的工業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不合格的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合格將責令關閉或搬遷。
同時規定,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治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