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在針對該《條例(草案)》的審議意見報告中,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建議,近一步通過法規明確建立飲用水水源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同時增加關于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相關內容。
公布水質監測信息 保障公眾知情權
關于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中有如下規定,“市和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定期對飲用水水源水質進行監測”、“市環保部門應當在年度環境狀況公報中,公布飲用水水源水質情況”。
但審議意見報告中指出,水質情況是動態變化的,且上海地處長江流域和太湖流域下游,長江和黃浦江又是通航的開放水域,因此,從確保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角度來看,僅有定期監測是不夠的。
審議意見報告中建議,法規中應明確建立飲用水水源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并建議除了在年度環境狀況公報中公布飲用水水源水質情況外,再增加“確定合適的媒介及時公布水質監測信息”的內容,以保障公眾知情權。
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降低污染風險
審議意見報告中還指出,實踐表明,環境損害事故造成的損失,往往是不可估量的,在很多情況下也都會超出責任主體的償付能力,因此建議《條例(草案)》中,增加關于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內容。
據介紹,就黃浦江上游水源地等四大水源地而言,最大的風險源,是航行于長江、黃浦江的船舶。這些船舶普遍安全管理的意識和能力薄弱,事故處置和償付能力不足,因此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有助于提高船舶和企業的防污染管理水平,降低污染風險。
同時,《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也明確提出要采取市場運作、政策引導、政府推動、立法強制等方式,發展環境污染責任等保險業務;目前本市有關部門也正在進行相關探索和實踐。
據此,從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實際情況出發,審議意見報告認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建議“非常有必要”,并建議《條例(草案)》中增加有關內容。(記者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