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包頭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包頭市地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將通過地方立法加強對地表水水源地特別是飲用水源地保護。初次審議的法規草案共六章三十二條。內容涉及立法的宗旨和原則、地表水水源地保護區域的劃定、具體的保護措施、水源地的監督管理和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及法律責任等。
包頭市水資源貧乏,人均水資源量422立方米,僅為全國人均水資源量的17%,城市規劃區人均水資源不足100立方米,屬嚴重缺水型城市。地表水水源地承擔著城市的主要供水任務。地表水水源主要來自過境黃河水和水庫水,生活、生產集中取水水源地共有4處,分為河道型和水庫型兩種,其中,河道型水源地3處,建在黃河干流,合計取水量21245萬噸,取水比例占全市取水量的92.9%,供水人口148萬人,占全市供水總人口的88.9%,是全市的主要水源。水庫型水源地1處,為昆都侖水庫水源地,供水量600萬噸,供水人口6.8萬人,占全市供水總人口的4.1%,是季節性調節的備用水源地。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工業和生活污水排放量也在不斷增加,由于對地表水水源地的保護缺乏具體的措施和必要的強制手段,城市每日幾萬噸的污水入黃和人為干擾破壞等活動,使地表水水源地在一定程度上遭受污染,直接威脅城市飲用水的安全和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再者,相關地區和部門在實際工作中由于職責不明,沒有形成對水源地的保護合力。因此,將地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通過地方立法來對保護工作加以規范被提上議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