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分小組討論了《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大部分與會常委認為草案修改稿經過了三次審議,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議通過。四川新聞網記者獲悉,若草案修改稿得以在3月27日的表決中通過,則今后四川省內直接或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戶需申領城市排水許可證,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用戶也將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鼓勵使用新技術建設排水設施
草案修改稿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施統籌規劃和配套建設,并對在城市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草案修改稿明確了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和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污合流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制定分流分治的改造規劃并列入年度建設計劃。“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并穩定可靠、經濟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草案修改稿規定。對于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以及污水處理運營成本差額,草案修改稿提出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過財政預算或其他渠道籌措資金,統籌安排或補償。
排污需申領許可證
草案修改稿明確,排放工業污廢水、醫療污水的企事業單位,排放污水的賓館、酒店、垃圾中轉站、糞便處理廠、屠宰場、養殖場、農貿市場、機動車清洗場、建設工程施工排水和混凝土制品場等直接或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戶應當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申領許可證時,排水戶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水水質監測,并如實提交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證明材料、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等。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排水許可申請后應當安排城市排水監測單位進行監測,督促其在十個工作日以內提交檢測報告,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或作出不予核發決定。
月月公布水質監測結果
草案修改稿規定,取得計量認證資格的城市排水水質監測職能機構需定期對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進行監測,出具監測報告且不得向排水戶收取費用,監測機構應當對監測結果負責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于污水處理企業而言,必須對進水和出水水質進行抽樣檢驗,出具水質檢測報告并報送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保主管部門每月必須向社會發布這些報告。
此外,若污水處理企業因設施檢修和大修等,需部分或完全停運的,也應當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報告環保主管部門,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因大修或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停運的,污水處理企業必須啟動應急預案,并在兩小時內報告當地城市排水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用水戶要交污水處理費
草案修改稿規定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其具體征收標準按城市供水價格管理權限審批。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后要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具體而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戶,其城市污水處理費分類計入供水價格,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收取;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按當地城市供水價格分類標準一并計量收取;已交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不再交納排污費。記者 曾燕伶實習生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