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南京市城鎮生活飲用水水質監督管理,保障居民用水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自2008年6月開始起草,經反復論證、多方調研、廣泛征求意見,2009年1月于制定了《南京市城鎮生活飲用水水質監管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經2009年1月19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細則》共二十條,適用于本市城鎮供水企業(包括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單位的生活飲用水水質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細則》規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生活飲用水水質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本市城鎮生活飲用水水質的政府監測,具體負責玄武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下關區、棲霞區、雨花臺區范圍內和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政府所在地的城鎮生活飲用水水質的政府監測。其所屬的南京市供水節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供節水處)負責本市城鎮生活飲用水水質日常監督管理。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和高淳縣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鎮生活飲用水水質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轄區內城鎮生活飲用水水質的政府監測,業務上接受市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城鎮生活飲用水水質監測實行政府監測和企業(單位)檢測相結合的制度,《細則》規定了政府監測和企業(單位)檢測的項目和頻次。本市實行生活飲用水水質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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