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水污染事件之后,“鐵腕治污”的環保風暴一浪高過一浪。昨天上午,記者從市政府獲悉,《無錫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經過重新修訂后,將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的出臺對進一步推動我市水環境保護工作,加強全市飲用水的安全保障,促進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進一步強化政府責任
條例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其主要負責人對實現水環境保護任期責任目標負主要責任。實行地表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責任制和行政區界水體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并納入政府環境保護任期責任目標。各級人民政府和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污染物企業和項目
新修訂的《水環境保護條例》對最早的“1994年版”條例作了徹底修訂,重點突出了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和磷、氮污染物控制。考慮到磷和氮是造成水體富營養化的主要污染物,《條例》明確市人民政府確定并下達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減排目標,并逐步將磷、氮污染物排放總量納入控制指標。不設區的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總量控制和減排目標的要求,分解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減排計劃,并落實到排污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各地區總量控制目標完成情況,并對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減排項目實施狀況進行監督管理。
同時,明確規定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此外,《條例》還規定新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具備除磷、脫氮能力,并要求加強含磷洗滌用品對水環境危害的宣傳和洗滌用品市場的監管。
住戶利用陽臺雨水管排污也違法
針對住戶利用陽臺排放污水這一普遍存在的現象,《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所有排污口應當落實使用單位,明確使用責任,并設置標志牌;無單位認領的排污口一律封堵。新建住宅小區和老新村改造應當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對排水管網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施工;住宅單體設計應當優化排水系統布局,避免住戶利用雨水管排放污水;住戶利用雨水管排放生活污水的,相關基層組織和物業管理單位應當進行教育、制止。
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全面實行集中處理
鑒于污水集中處理在水污染防治中的重要作用,《條例》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對污水集中處理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條例》要求各級政府加強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的規劃和建設,并對工業園區的污水集中處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工業園區應當建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入園企業產生的污水必須實施集中處理。同時,《條例》還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在接納、處理和排放污水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并要求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標并符合總量控制指標。
落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
鑒于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特殊重要性,《條例》規定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并要求在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針對保護區和準保護區,《條例》分別設置了相關禁止性規定,實施了比上位法更為嚴格的環保準入標準。在實行飲用水水源分區保護制度的基礎上,《條例》明確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單位應當遵守的規定。考慮到我市飲用水安全保障的實際情況,《條例》規定有關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備用水源。一旦出現威脅供水安全的緊急情況,明確要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關緊急措施。同時明確,在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危害飲用水安全的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將深層地下水作為居民飲用水的應急補充水源。
停產整頓排污單位擅自生產可停水停電停氣
為解決當前環境行政執法中管理手段不夠有力的問題,《條例》作了針對性規定:一是排污單位公開道歉。對被責令限期治理或者停產整頓的排污單位,要求其必須在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道歉,作出環境保護守法承諾。二是嚴肅查處停產整頓期間擅自生產的行為。為了確保環境違法行為能夠得到有效遏制,《條例》規定,排污單位在被責令停產整頓期間擅自生產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認定后,可以向供水、供電、供氣等有關單位出具書面文件;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予以配合,并落實相應措施。與此相配套,《條例》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責令環境違法人停止實施違法行為,而行為人仍繼續實施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三是嚴格禁止各類建設活動中可能產生水污染的建設行為。《條例》在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實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區域限批的具體情形,強調所有排污口應當落實使用單位,無單位認領的排污口一律封堵。
環境違法行為最高罰百萬元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當前環境保護執法面臨的突出問題。《條例》針對環境違法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處罰措施,加大了處罰力度。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對環境違法行為已有規定的,《條例》根據情況在規定的處罰幅度范圍內,設置了更高的罰款下限;對《條例》增設的禁止行為,新設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規定。如:被責令停產整頓的排污單位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恢復生產的,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本著從重從嚴的精神,創設了新的行政處罰規定,如對新建、改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企業和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污水不能接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項目和經營項目的;在工業園區以外新建、擴建除污染治理項目外的工業項目的可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關閉。#p#分頁標題#e#
與此同時,《條例》還參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明確了“賠償環境損失”問題。今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行政管理部門,對嚴重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除依法對環境違法責任者進行行政處罰外,還可以責令責任者賠償環境損失。這一規定,體現了《條例》對環境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從嚴處理的精神,為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對于環境違法責任者將起到有效的警示和威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