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近日出臺《海南省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財政資金管理辦法,要求各市、縣應加強對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概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建設成本,避免資金損失和浪費,保證項目不超概算。對結算造價超出批準概算的資金,由市、縣自行負擔。
辦法指出,海南各市、縣財政部門按工程進度及時撥付建設資金,項目單位應按照批準的內容和規模實施項目建設,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建設內容、擴大規模和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并要加強項目單位財務監督。
辦法規定,項目單位應認真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做好賬務設置和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對建設資金進行專賬核算,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合規合法地辦理各項支付業務,重點控制大額資金的支付;嚴禁擠占、挪用建設資金,嚴禁用白條沖賬,確保投資所形成的資產帳實相符;通過嚴密的內部審計監督,及時發現并糾正不合法的資金收付行為。項目單位應嚴格控制管理費開支,費用開支范圍和標準應符合相關規定。項目單位不得超標開支管理費。項目單位應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有關規定,嚴禁以大額現金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費用。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在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滿3個月后,視同項目已完工。項目在視同完工后發生的費用不得從中央與湖南省安排的建設資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