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日前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的通知》,要求從五個方面強化污染減排工作,明確規定,完不成污染減排任務的地區,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將被問責。
污染減排是國家下達的約束性指標,是改善環境的重要舉措。為確保完成2008年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進一步加強我省污染減排工作,山西省人民政府下發文件,要求全省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五項工作:
一是落實《山西省重點工業污染監督條例》和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加快工業企業全面達標步伐。2008年底前全省所有工業企業完善環保設施,實現污染物排放全面達標,此項工作目前已進入最后的決戰階段,各市要對治理進度緩慢的企業下達警示通知,對已逾期仍未達標的企業下達停產治理決定。年底前,省人民政府將對未完成治理任務實現污染物排放全面達標的企業實行“零點關停”。
二是完成城市污水處理廠和配套管網建設。各市要加快在建污水處理廠建設和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調試運行,抓緊配套管網建設,完善進出口水量和水質在線監測儀器,落實運行經費,保證已投入運行的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達標,處理水量達到設計能力的60%以上,進出口水量和水質在線監測儀器齊全。
三是加快焦爐煤氣脫硫工程建設。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限,2008年10月底前未完成焦爐煤氣脫硫的焦碳生產企業,一律停止生產。已建成的焦爐煤氣脫硫設施,要在環保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安裝污染物連續在線監測監控設備,并與省、市環保部門聯網。
四是加大淘汰關停力度。已列入省人民政府環境污染末位淘汰或列入省經委等有關部門落后產能淘汰名錄的企業,爭取提前完成淘汰任務。已關停的企業或設施,要按照淘汰標準斷水、斷電、拆除設施,防止死灰復燃。
五是確保減排工程有效運行。燃煤電廠煙氣脫硫、焦爐煤氣脫硫是二氧化硫減排的關鍵工程,城市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企業廢水處理工程是化學需氧量減排的關鍵工程,各地要加大督察、督辦力度,對擅自停運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在環保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中被扣減削量的企業,要依法給予高限處罰并責令停產,同時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對不能按要求完成減排任務的地區,省人民政府將依照有關規定,對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實施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