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泉州轄區內流域上下游、各縣市區、各引水工程因超出或節余水量分配方案的分配定額,經泉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跨流域、跨縣市區、跨工程水權轉讓。在水權轉讓中,除交納水資源費和水利工程水費外,還需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水權補償費。 記者昨日從泉州市政府獲悉,《泉州市水資源配置調度管理規定》已正式出臺,方案對泉州轄區內兩江流域的水量調度分配有了詳細的規定。據介紹,在現有引蓄水工程基礎上的水權轉讓,水權補償費暫按福建省水資源費標準執行;通過新增的引蓄水工程增加可供水量的,水權補償費暫按福建省水資源費標準的兩倍執行。 交納的水權補償費納入財政專項管理,專項用于水資源調配工作,由泉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相應的縣市區或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進行補償。本方案從2009年1月1日施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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