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物價局(辦):
《揚州市農村自來水價格管理辦法》已經局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揚州市農村自來水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自來水價格管理,規范農村自來水價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價局蘇價綜〔2008〕303號“省物價局印發《關于擴大縣(市)價格管理權限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價格管理形式和權限。管理形式:政府定價;管理權限:由縣(市)、區價格部門根據市定管理辦法,制定自來水價格和供水延伸服務收費。
第三條 價格制定和調整的程序:定價機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社會各方面的反應,適時制定自來水價格或依供水企業申請。定價機關需進行價格(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涉及居民用水的價格調整須召開聽證會),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決定,行文公告等。
第四條 制定和調整價格的原則。①以農村自來水行業平均合理成本為依據,力求保本微利;②兼顧用戶承受能力,鼓勵節約用水;③體現公平負擔,有利于農村供水事業持續健康發展;④同一供水模式可實行同一售水價格。
第五條 供水價格組成。由制水成本(含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輸水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農村自來水生產廠和主干管道的建設運行費用納入自來水生產經營成本中,在自來水價格中體現,供水企業不得在自來水價格外單獨向農村居民收取未經價格部門批準的費用。
第六條 區域供水價格的制定。原則上同網同價,但城網和農網自來水價格構成不盡一致的地域,仍應區別定價。轉供水價格:由自來水生產企業所在地價格部門制定。銷售價格:由最終用戶所在地的縣(市)、區價格部門制定,各價格部門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必須對農村自來水費回收率指標進行詳細審核和確定,并應逐年有所提高。
第七條 價格銷售類別。①生活用水(含居民生活、行政機關、部隊、非營利性醫院、學校、以農民為主的各類合作社用水);②工商業用水;③特種用水(高檔洗浴、飲料生產、熱水生產、洗車業)。
第八條 價格附加政府代收費用。指經省級價格部門批準收取的“水資源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附加標準由各價格部門在制定、調整水價時明確。
第九條 農村自來水企業的下列開支不得列入成本費用:購置和建造與水無關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它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被沒收的財物、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企業贊助、捐贈支出;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
第十條 延伸服務收費。加強對自來水安裝收費和安裝維修用材料及水暖零配件價格的管理。接水口以下的入戶器材費用由用戶負擔,以上的費用由農村供水企業負擔。入戶器材費用具體標準由縣(市)、區價格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輸、配管網建設費用。農村水廠輸、配管網建設費用,應由縣(市)、區價格部門在制定、調整自來水價格時計入自來水價格成本,一時計入不了的,由各價格部門嚴格審核價外收取標準。自來水企業不得自行制定輸、配管網建設補貼費用標準。
第十二條 用水量計量收費。按照《江蘇省貿易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和揚府發〔2008〕23號«揚州市市區供水節水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農村自來水價格應實行公告制度。為防止“人情水”、“關系水”、“偷漏水”的發生,杜絕“亂加價”、“亂收費”、“亂攤派”現象的出現。各縣(市)、區應推行水價、水量、水費“三公開”制度,提高水價政策的透明度。
第十四條 加強對農村自來水價格的監督檢查。農村自來水生產經營企業對用戶供水須嚴格執行本辦法,不得越權制定、調整價格和擅自在價外立項收費。市、縣、區價格檢查機構對違反本辦法而發生的價格違規行為,應進行嚴厲處罰。
第十五條 各縣(市)價格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揚州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原我局揚價工〔2002〕92號“關于印發《揚州市農村自來水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