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自治區水利廳了解到,按照國務院《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關于推進水價改革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通知》,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物價局、水利廳近日聯合下發通知,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寧夏引黃灌區水利工程供水價格進行適度調整。
對于自流灌區定額內供水價格,以支渠進水口為計量點,每立方米上調0.6分。其中,農業灌溉用水和農村人畜飲水工程供水價格由每立方米2.45分調整到每立方米3.05分;水產養殖業和生態用水價格由每立方米2.8分調整到每立方米3.4分;旅游、城鎮和工礦企業水價由每立方米5.35分調整到每立方米5.95分。
對于揚水灌區定額內農業供水價格,以支渠進水口為計量點,每立方米上調2分。城鎮、工礦企業、旅游用水,以支渠進水口為計量點,每立方米上調5分。生態用水價格,以支渠進水口為計量點,固海揚水工程每立方米15.7分,鹽環定揚水工程每立方米17.7分,紅寺堡揚水工程每立方米15.5分,固海擴灌揚水工程每立方米15.7分。
凡超定額用水一律實行加價收費,自流灌區農業用水超定額加價由每立方米1.7分提高到2.0分;水產、生態超定額用水加價由每立方米1.7分提高到4分;旅游、城鎮、工礦企業超定額用水每立方米加價8分。揚水灌區農業用水超定額加價每立方米5分不變;城鎮、工礦企業、旅游超定額加價由每立方米10分調整到12分;生態用水超定額加價每立方米12分。
水費收繳實行統一收取、先交后返、分級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各水管單位開票,農民用水協會憑票向農戶收費。水價調整后增收的水費全部用于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和維護。(記者 韓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