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1月1日起,《成都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該條例明確界定了各類用水不規范的行為,詳細規定了浪費水的處罰標準,同時也提出了強制使用節水器具的相關辦法。該條例的出臺使節約用水真正實現了有章有法。
責任主體明確 公民有義務節水
《條例》明確公民節約保護水資源的基本義務。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和向有關節水管理部門舉報浪費用水的行為。
《條例》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市和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市和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制度清晰明確 用水必須有計劃
《條例》制定了節約用水的分類管理制度。由于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對水的使用性質和經濟承受能力的不同,《條例》規定對“非居民用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對超計劃部分實行累進加價收費”,采用經濟杠桿來引導和培養良好的用水習慣。
在用水計劃的制定上,明確了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一是年度公共供水量;二是行業用水定額以及相應的產業政策;三是用戶的合理用水水平和發展需求。
《條例》第七條規定“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二條規定,非居民用戶超出計劃限額用水的,對超出計劃的用水量,實行對超計劃部分按1—3倍累進加價收費,超出計劃越多加價額度越高。采用“節獎超罰”的辦法,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激勵和制約機制,對節水的行為方式和價值觀念予以鼓勵,對不節水的行為方式和價值觀念給予制約,才能有效促進全社會不斷節水。采用節水設備提高用水效率在特殊行業的用水管理中,《條例》明確規定:“經批準從事洗車業務的,應當采用節水洗車技術,安裝使用循環用水洗車設備,使用節水器具”“洗浴中心,游泳場館、水上娛樂場所和大型景觀用水等應當安裝使用節水設施、設備和器具”。將這些耗水量高、影響大,并具有超前消費行為的用水項目的節水作出強制性規定,符合水資源配置的基本原則。據調查,采用節水洗車技術、安裝使用循環用水洗車設備、使用節水器具的洗車場比未安裝使用的節水率高達70%,這意味著成都市特殊行業用水的節水潛力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