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不用每月也要交5噸水費
許多人知道茶座、歌廳、飯館有“最低消費”,而在九江市修水縣,自來水也有“最低消費”:用戶每個月哪怕一滴水不用,也要交上5噸的水費。3月18日,記者前往修水縣調查采訪。
沒用水每月也要交5噸水費
在修水縣城新城花園購買了住房的盧先生日前向記者反映,修水縣供水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修水縣供水公司)竟設置了每個月5噸水的“最低消費”“霸王條款”。盧先生稱,他常年在九江市區做生意,偶爾回修水老家,就在縣城新城花園的家中暫住。因為平時房子很少有人住,每個月用水量極少,有時一個月用水量不到1噸。今年3月初,他去交水費時,發現8張打印出來的繳費單中有6張顯示用水量不足5噸。盧先生向記者出示了兩張繳費單,其中一張繳費單的抄表時間為2008年4月28日,本期止碼為331號,而上期止碼也是331噸。也就是說,從上次抄表到本次抄表,沒有發生用水量。但在收費水量里卻顯示“5噸”,并收取了5.50元水費和3.08元滯納金。另一張抄表時間為2009年1月28日的繳費單,上面顯示用水量為零,但同樣收取了5噸水費和滯納金。記者注意到,這次抄表的水量為342噸。也就是說,從2008年4月28日到2009年1月28日,盧先生家共發生了11噸用水量,但他卻交了45噸水費。
對此,修水縣供水公司工作人員說,每月超過5噸的按實際用水量收費,不足5噸的按照5噸的最低用水量收費。盧先生認為供水公司設置“最低消費”非常不合理。盧先生說,他拿著繳費發票到修水縣供水公司反映情況,得到的答復是整個縣城都是這樣收。“這明顯是‘霸王條款’!”盧先生非常氣憤。
供水公司表示取消“最低消費”
3月18日上午,記者趕到修水縣供水公司采訪。公司副經理蘇旺貴一開始稱,公司兩年前就已經下文取消了“最低消費”規定。隨后,他又解釋說,按每月最低5噸水收取水費是為了防止用戶長期采用水龍頭“滴水”的方式取水。由于“滴水”方式的水量小,動力無法驅動水表,因此顯示不了用水量。不過蘇經理承認,縣城共有約3萬用戶,“滴水”取水并非普遍現象。“收5噸基本水費是供水企業的行規,歷來就有。”蘇經理稱,這是《城市供水條例》中規定的。但記者查看了國務院頒布的《城市供水條例》,并沒有發現這樣的條款,只有“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的規定。
蘇經理透露,修水縣供水管網漏失率(水損)高達30%,收5噸基本水費也是為了減少水損。蘇經理表示,像盧先生這種情況的用戶,如果不用水,可以到公司辦理報停手續。記者指出,這并不能解決水損問題。
最后,蘇經理表示,供水公司將取消基本水費,嚴格按表收費。下一步將分片分批更換6年以上水表,對2年以上水表進行輪校,以減少水損。在更換過程中,對困難戶、低保戶也將實行全免或減半收費。
設“最低消費”涉嫌轉嫁成本
江西中矗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劉良歡告訴記者,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中指出,“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劉良歡說,自來水廠的“最低消費”是一種非常典型的公用企業利用壟斷地位進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它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公平交易、平等自愿的原則。《民法》規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當企業或市民沒有使用供水公司的供水時,就沒有義務繳納水費。如果不用水也繳費,在客觀上挫傷了用戶節約用水的積極性,違反了《民法》“權利和義務相一致原則”,以及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中的節約用水精神,企業和市民有權拒絕繳費。對于自來水經營部門來說,目前的當務之急是加強管理,盡可能地減少跑冒滴漏,降低成本,而不是設置“最低消費”,把經營成本轉嫁給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