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深圳市多數河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一方面,是由于特區外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廠建設滯后,污水的收集和處理未能跟上城鎮發展步伐,大量污水直排河流。一方面,特區內排水設施相對完善,但由于排水戶錯接亂排,造成大量污水流失,污水沒有經過污水管網收集進入污水處理廠處理。可以說,河流的污染與排水設施建設滯后、不完善以及不按規定建設排水設施、超標排放污水、雨污水混流等違法排水行為密切相關。
1999年制定的《深圳經濟特區市政排水管理辦法》是以當時事業單位管理模式為基礎制定的,已不適應現在排水設施企業化運營的新形勢,不適應我市排水事業發展的需要,因此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法規,加強城市排水管理。為加強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暢通,保護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深圳市排水條例》于2007年1月24日經深圳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29日得到廣東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清源辦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深圳市排水條例》出臺的意義在于,通過立法加強排水管理,進一步規范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以及排水戶的排水行為,從而加強對污水、雨水排放的控制,減輕水污染現象,保護水體環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快排水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