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幅員遼闊,地跨熱帶、亞熱帶、溫帶、高山寒帶,有平原、草原、山地、高原等多種地形,生態環境承載力不一樣,且人口分布密度相差很大,各地區對環境質量要求不相同,各地工業發展水平、技術水平和構成污染的狀況、類別、數量等都不一樣。為此,必須結合地方的地理特點、水文氣象條件、經濟發展水平、工業布局、人口密度等因素,進行全面規劃,綜合平衡,根據功能區劃要求劃分區劃和質量等級,提出環境質量要求,同時增加或補充國家標準中未規定的當地主要污染物的項目及允許濃度,以便于治理污染和改善環境。 國家法律要求各地政府制定地方環保標準的硬性規定不強,客觀上容易導致環保要為地方經濟發展讓路。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污染防治法》等各單行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可見,要求地方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目前缺乏剛性約束,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會根據自身利害而取舍。 政績考核體系缺失環保因素,使地方領導重視環保的力度不夠。目前一些地方的經濟考核看重的是GDP數量的增長,而沒有分析GDP的質量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影響。領導政績考核也以地方GDP為重要的考核標準,地方領導的環保問責制度不健全,導致他們對環保的忽略。 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未從根本上轉變,使科學發展觀難以落實。在科學發展觀沒能真正落實的前提條件下,地方保護主義往往是導致監管執法難以到位的最主要因素,相比于環保部門整體上不斷加強的趨勢,地方各級環保部門的力量為比較薄弱。而從地方上的情況來看,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往往會在一時一事上表現沖突。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筆者提出如下一些解決措施: 一是強化對發達地區的區域限批,在保證發達地區的環境容量不被突破的前提條件下,適當地向西部地區轉移產業,增加西部地區的“造血”功能,達到地方經濟均衡發展、縮小城鄉差別的最優目的。利用擴大內需的契機,按照生態保護規劃要求,具體化地按各鄉鎮功能區劃要求合理布置工業發展格局,貫徹科學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為引資招商創造良好的環境保障。 二是國家根據各地經濟發展規劃的情況,督促地方落實實行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時間表。為保證目標的落實,有必要制定有關的法律法規來明確。 三是大力推廣使用節能清潔生產工藝技術,盡可能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建立集約型經濟體系,廢物綜合治理、綜合利用,即上游企業污染物是下游企業的原料來源。(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馬山縣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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