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供水行業的凈資產收益率已由過去不足2%下降為2008年的-1%以下,而外商依然維持了15%以上的收益率。是 “外資先進、國企無能”嗎?
像水這樣的公用產品,與競爭性產品的市場定價方式不同,其定價嚴格受《價格法》的約束,即:價格調整首先要由物價部門主持的聽證會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及各界的意見,達成一致后報省級物價部門核準,最后報城市政府批準施行。
這原本是一項很好的制度設計,但在實踐中遇到了兩個十分棘手的問題:
一是成本監審制度尚未建立,消費者對公用企業的成本上漲持不信任態度。
如,2008年入秋,因煤價上漲過快,鄭州等地的供熱企業提出了調整熱價的要求,但對成本公開的環節引起了市民的強烈質疑。在煤價上漲有目共睹的情況下,多數企業的調價要求遭到否決。這是應當引起市政公用行業正視的嚴峻現實。
這不禁使筆者想起了一則“舊聞”:2006年11月,國家發改委、原建設部公布了《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引起了供水行業的不同意見。然而迄今,該《辦法》仍未正式發布,供水行業仍需繼續努力。
二是價格調整的步伐總是落后于市場的變化。
當前,中國公用產品的全部經營成本都已實現了市場定價,在PPI和CPI持續上漲之際,為了配合各級政府重民生保穩定的要求,公用企業承受了空前的成本上漲壓力。
在法治化價格調整機制缺位的情況下,公用企業存在著價格調整動議難、聽證難、施行更難的困境。南昌、沈陽、南海等地供水企業近10年沒有調整水價,有的地方雖然通過了聽證會,但在政府批準環節又被一再拖延,等到實際執行時,成本已然再漲。
與面臨窘境的國有供水企業不同的是,外資水務企業從不擔心物價上漲。當前,歷經兩年多的物價持續上漲,國有供水行業的凈資產收益率已由過去不足2%下降為2008年的-1%以下,而外商依然維持了15%以上的收益率。是 “外資先進、國企無能”嗎?
實際上,外資盈利,不僅與他們進入中國水務領域的合作模式相關,更重要的是,它們在招商引資的政策條件下解決了產品定價的機制問題。
如何建立產品價格和成本的聯動機制,這都掌握在政府的手中。
但由于部門利益的糾葛,水務產業鏈被人為割裂,供水企業深受其害。
有憲政學者認為,中國在行政部門職權劃分方面,傾向于以資產管理的便利性作為職權劃分的依據,而忽略了行政管理對象之間的內在的聯系性。水務市場的管理也是這樣。
目前,包括原水、供水、污水處理在內的產業鏈分屬水利、城建和環保三個部門管理,部門矛盾已經是公開的秘密。在2008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中,這一矛盾仍未解決。
但部門分割帶來的管理混亂則是現實的。以陜北某市為例,在市區已有一家供水企業的情況下,政府為了滿足上級水利部門的要求,指示將該企業所屬的部分供水資產劃轉給對方,人為形成了供水市場的沖突,并附帶了原水的沖突;魯中某市,在市內已有一家大型供水企業的情況下,有關部門又先后批準設立了六家供水企業,造成了當地供水市場的極大混亂。而自備水井的關停問題,則是困擾全國供水企業的共同難題。這些問題無不與部門利益有關。
劃小經營單位、增設多家機構,這與有的政府領導人沿襲的分而治之的治理觀念有關,而不加區別的盲目市場化思路則為之提供了政策依據。更多情況下,則是部門利益的作祟。
國有供水企業的上述困境,如果沒有大膽的勇氣、創新的思路和配套的措施,最后只能陷于外商的吞噬,或轉求自身的“偽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