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環保局局長丁紅則表示,廣州將要求在飲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工業、飲食服務、畜禽養殖等污染源,在2008年年底前全部自行拆除或封閉排污口、停止排污行為;對在飲用水源準保護區內的上述污染源,限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自行拆除或封閉所設排污口,停止排污行為;逾期未拆除或封閉排污口的,由所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的水務(利)、城市綜合管理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或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由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還將嚴懲未批先建違法行為。對違反國家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管理“三同時”規定,新建、改建、擴建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的,一律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生產,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