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是水循環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具有補給地表水、調節氣候的功能,又是一種促進工農業生產、維護人體健康和生態平衡的重要資源。
不久前,在第六屆“中達環境法論壇”上,法學界的精英人士就“生態文明建設與法律綠化”方面獻計獻策,其中有關“法國嚴格對地下水保護的法制研究”頗具借鑒參考價值。
保護地下水由來已久
如今,在法國自來水可以直接飲用,其中約2/3的自來水加工來自地下水。而法國人在開采和利用地下水方面有著悠久的歷史。第一部全法國范圍內的水法令不是關于河流、湖泊等地表水,而是具有特殊功能價值的地下礦泉水源。那是在17世紀初,法國頒布的《礦泉水源憲章》,對礦泉水源的開發和溫泉浴場的經營實行監督管理。
20世紀30年代,法國因水資源的過度使用導致深層含水層日益枯竭,對地下水水質的評估發現,其豐富的自然屬性可能會在非常短的時間內受到嚴重破壞。1935年8月,法國頒布了《關于地下水保護的法令》,這是其最早也是唯一一部專門針對地下水保護的法令。其中對超過80米的地下鉆井取水行為設立了事前許可制度。
隨后頒布的實施條例規定,省長在鉆井取水的許可與否決上幾乎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權。在許可的附加條款中,省長可以限制鉆井取水的每小時最大取水量、每日最大取水量,以及在必要的時候對開采方式提出限制要求。
1964年12月,法國頒布了歷史上第一部現代意義的水法——《關于水的制度、分配和污染防治的法律》,填補了地下水保護立法的一個重要空白,突出以流域為單位的管理體制。在地下水保護方面,其擴大了地下水取水管理的范圍并建立了排污許可制度。其中,設立了地下水取水登記制度。
嚴格管理釆水點水質
本世紀初,歐盟規定了歐洲地表和地下水的化學和生態標準,要求各成員國必須在2015年前禁止向水中排放某些化學元素,甚至禁止某些類型廢棄物的排放,從而使水質達到生態標準。而法國國家自然歷史博物館發布的一份報告顯示,法國境內50%—75%的地表和地下水質已遭破壞,恐怕很難達到歐盟規定的標準。對此,法國政府高度重視解決水資源的污染問題,力爭從法制管理上對源頭水質嚴格監控。
法國將全國根據水文分布劃分為12個流域,每個流域設有流域委員會,相對獨立地進行管理。委員會對每個流域的特點、地表水和地下水現狀以及水資源使用情況進行了綜合分析,每個流域都制定了相應的行動計劃,內容主要圍繞三個方面:水資源均衡與可持續管理方針;每個流域的水流、地下水、港灣和沿海水質目標;保護并改善水資源和水生環境所需的整治措施與必要規定。
在保護自來水水源方面,法國規定采水點附近設立保護區,在較近的區域內,一切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水質的設施、工程、活動或項目等都被禁止或管制。采水點保護區的設立是法國保障自來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有助于避免自來水水源受到突發污染。
在監管與懲罰方面,法國對環境污染違法行為的處罰非常嚴格,規定任何人造成水域污染導致人身健康受害、危害正常供水和生態壞境的,將被處以罰款甚至判以兩個月至兩年的監禁。
促水資源管理一體化
根據全球水伙伴技術咨詢委員會的定義,“水資源一體化管理是一種能夠促進水、土地以及相關資源協調開發與管理,在不危害重要生態系統可持續性的情況下,公平地使經濟與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方法”。歐盟地下水管理是其歐盟水資源一體化管理的重要一環,其在立法中表現為綜合性、一體化的特征。
對地下水的管理,歐盟尤其注重對同一河流區內的屬于同一水文圈內的自然徑流和同一生態、水文、水地質系統的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措施加以協調。這種觀點及其實踐發展推動了歐盟各國,特別是法國完善地下水立法的進程。
例如,《歐盟水框架指令》根據水的自然屬性,注重“地表水—地下水—濕地—近海水體”的一體化管理和“水量—水質—水生態系統”的一體化管理,既把地下水保護作為歐盟水資源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并與河流、湖泊、濕地和近海水體等進行系統管理,又對地下水實行污染控制、水質保護和水文條件、水生物棲息地的恢復,即水量、水質和水生態系統全方位的綜合管理。
由此,1992年1月,法國出臺了修訂后的新水法,首次采取了“水生環境”的概念,加強了“水資源的均衡管理”,其內容包括水質保護和水量保護;既關注地表水保護,也關注地下水保護;管理的范圍涉及整個水文生態系統。這是法國水法首次在立法目的中將地下水和地表水并舉,顯示出對地下水保護相當的重視程度。在具體制度方面,完善了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制度,包括流域水資源規劃制度和一些污染防控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