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茵河是西歐第一大河,流經瑞士、德國、法國、盧森堡、荷蘭等9個歐洲國家,是沿途幾個國家近2000萬人的飲用水源,是世界上管理得最好的一條河,也是世界上人與河流關系處理得最成功的一條河。然而,萊茵河并不是一直就這樣好,曾經也號稱“歐洲下水道”、“歐洲公共廁所”。
自19世紀末期開始,隨著流域內人口的增加和工業的發展,萊茵河的水質日益下降。到20世紀20年代,萊茵河下游的漁民不斷抱怨魚肉的味道越來越差,原因是德國魯爾工業區排放的廢水中含有大量苯酚。20世紀中葉,萊茵河的污染還在加重。戰后的歐洲百廢待興,在大規模的戰后重建中,萊茵河流域逐漸發展成為歐洲最主要的經濟命脈,以魯爾工業區為代表的多個工業區沿河分布。這些企業不僅向萊茵河索取工業用水,還將大量用過的工業廢水排入萊茵河。萊茵河作為繁忙的水上交通線,還承受了水上交通帶來的污染。同時,工業的發展需要勞動力,將許多農業人口吸收到萊茵河附近的城市中來。眾多的城市人口直接導致生活污水的增加,大量的工業垃圾和生活污水同時向萊茵河傾瀉。萊茵河簡直就成了“歐洲下水道”。
1950年7月11日,瑞士、法國、盧森堡、聯邦德國和荷蘭在瑞士巴塞爾成立了保護萊茵河國際委員會(英文簡稱ICPR)。
盡管在成立之初,ICPR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一開始的工作并沒有取得顯著成效。因為在二戰后,歐洲大陸各國需要在廢墟上重新迅速建立起家園,發展工業是頭等要事。 而且, 對流域內的9個國家來說萊茵河的重要性并不一樣, 這9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也不一樣。 因此, 到了70年代, 萊茵河的污染程度進一步加劇,大量未經處理的有機廢水傾入萊茵河,導致萊茵河水的氧氣含量不斷降低, 生物物種減少,河流中的魚和其他水生動物大量死亡,河水散發陣陣臭味。最具代表性的魚類—鮭魚開始死亡。
1986年11月1日,瑞士巴塞爾附近的一家化工廠發生爆炸,救火時噴出的水柱將20噸含有劇毒的農藥沖進萊茵河,數百公里河段遭劇毒污染,魚和其他生物全部死亡。沿岸國家負責管理萊茵河的部長們在事故發生后,連續在蘇黎世和鹿特丹召開緊急會議,商討對策,最后委托保護萊茵河國際委員會制定一個徹底根治萊茵河的方案。事故發生后,瑞士桑多斯化學公司在公眾的壓力下,捐贈了500萬瑞士法郎來清除污染和改善水生動物的生活環境。桑多斯公司的這筆基金為“萊茵河行動計劃”的第一階段提供了資助。由于害怕失去消費者的支持,在綠黨的推動下,瑞士、德國的化學公司帶頭,法國、盧森堡和荷蘭緊隨其后,為萊茵河的研究和恢復捐出了數百萬美元。它們都希望借此建立良好的環境聲譽。
1987年,在法國斯特拉斯堡舉行的環保會議上,沿岸國家的環境部長一致通過了保護萊茵河國際委員會制定的《2000年前萊茵河行動計劃》。從此,萊茵河的治理掀開了新的一頁。這個計劃得到了萊茵河流域各國和歐共體的一致支持,其特點是以生態系統恢復作為萊茵河重建的主要指標,是以流域敏感物種的種群表現對環境變化進行評估的方法。此計劃詳細提出了要使生物群落重返萊茵河及其支流所需要提供的條件,治理的總目標是萊茵河要成為“一個完整的生態系統的骨干”。在這個計劃中,水環境改善的目標不是簡單用若干水質指標來衡量,而是將目標確定為恢復一個完整的流域生態系統,這是建立在“潔凈的河流應該是一個健全生態系統的骨干”的理念基礎之上。到2000年,萊茵河環境整治和生態恢復的預定目標全面實現,沿河森林茂密,濕地發育,水質清澈潔凈。鮭魚已經從河口洄游到處于上游的瑞士一帶產卵,魚類、鳥類和兩棲動物重返萊茵河。
總體來看,ICPR在這次事故的處理以及萊茵河污染的總體整治中,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ICPR由成員國及觀察員機構兩部分組成, 觀察員機構還把自來水、礦泉水公司和食品企業都組織了進來, 他們對水質最敏感, 因此成了水質污染的報警器,而容易造成污染的化工企業也希望能夠獲得與監督方對話和溝通的機會。例如,荷蘭的一家葡萄酒廠,突然發現他們取自萊茵河的水中出現了一種從未有過的化學物質,酒廠把情況反映到委員會。委員會下設有分布在各國的8 個監測站。他們很快就查出來了, 原來這種物質是法國一家葡萄園噴灑的農藥, 流入了萊茵河。這家葡萄園最后賠償了損失。
ICPR采用部長會議決策制,由每年定期召開的部長會議作出重要決策,明確委員會和成員國的任務。決策的執行是各成員國的責任。 委員會下設3個常設工作組和2個項目組, 進行委員會決策的準備和細化,分別負責水質監測、恢復重建萊茵河流域生態系統以及監控污染源等工作。
ICPR的最高決策機構為各國部長參加的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決定重大問題, 各國分工實施, 費用各自承擔; 但是執行討論的會議一年要開70多次,基本上是一周一次。 雖然主席輪流轉, 秘書長卻總是荷蘭人。這不僅因為荷蘭是最下游的國家,在河水污染的問題上最有發言權、最能夠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說話,更重要的是,處于最下游的荷蘭受“臟水”危害最大,對于治理污染最有責任心和緊迫感。
ICPR 沒有制定法律的權力,也沒有懲罰機制, 無權對成員國進行懲罰。它所能做的全部事情就是建議和評論。ICPR從不采取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它會組織所有成員國就某項建議彼此互相討論, 直到達成一致, 得出所有成員國一致同意的方案。因此,ICPR的所有決定都是被成員國完全支持的。各成員國之間存在著政治互信, 羞恥感在各國間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各國一般都會忠實地履行ICPR所做出的建議。而且每隔兩年,ICPR還將就每個國家實施建議的情況作一個報告, 這是對成員國施加的一個無形壓力。因此,ICPR 的辛勤工作不會付諸東流,建議100%會被成員國執行,最多只是時間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