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中國首部被稱為“綠色稅制”的新法將實施,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為了治理工業革命帶來的環境污染,不少國家建立了各有特色的環境稅體系,如能源稅、交通稅、污染稅和資源稅等,本刊主筆認真梳理了相關信息,咱不妨了解一下。
環境稅:各國政府干預環保的手段
什么是“環境稅”,業界一般認為是“對環境有害的活動征收的稅”,目的是通過經濟激勵促進環?;顒?。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經合組織”,英文簡稱OECD,是由35個市場經濟國家組成的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在2011年9月發布的《環境稅收決策者指南》中稱:“環境稅解決的是自由市場在處理環境負面影響方面失靈的問題”。也就是說,環境稅本質上可理解為運用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的行為。
在經濟學界最早比較系統地研究環境與稅收關系的是英國經濟學家阿瑟˙庇古(1877-1959)。
英國經濟學家阿瑟˙庇古對于福利經濟學發展貢獻極大,直到今天學界還有人把環境稅稱為“庇古稅”。
庇古的理論通俗點說,就是商人天性重利,而不關心社會產出,后果經常是私人盈利,社會大眾包括商人自己卻飽受惡劣環境之苦,結果大家都是輸家。這種現象是市場本身無法解決,只能通過政府征稅或者補貼等干預手段來矯正,逼企業家重新算算賬,把環境成本計入生產成本里。
德國哲學家托馬斯˙博格則提出了用全球資源紅利來調節國際間的不平等,他認為雖然一國人民擁有其領土上的所有資源,但該國人民必須對所利用的任何資源支付費用,環境和礦產當然也在其中。打個比方,中東那些石油富國們從自家地下開采出石油后,無論是自己用還是出口,都要“出點血”,貢獻出一部分紅利來給其他所有國家。博格的“全球正義”思想聽起來很激進,可在實踐中對許多國家的政策制定產生了積極影響。

德國哲學家托馬斯˙博格的全球公平理論,也是環境稅的重要基石之一。
當然,為環境稅貢獻靈感的遠不止上述兩位。二戰以來,各國面臨的環境問題越來越棘手,僅靠現有科技進行環境補救的成本太高,尋找環境政策工具成為許多國家的共識。在這方面,有市場經濟國家大本營之稱的經合組織進行了積極的探索。
經合組織國家:環境稅已成體系
從20世紀70年代至今,經合組織里發達國家的環境稅,經歷了一個從零散的、個別的環境稅種,到形成環保稅收體系的過程。環境稅也由籌集資金向激勵減輕污染轉變。
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經合組織國家的環境稅收體系逐步建立,目前已建立起比較完善的、有利于經濟與環境相協調的環境稅制,代表稅種類型是能源稅、交通稅、污染稅和資源稅等,對促進節能環保發揮了重要作用。
總體上看,經合組織國家的環境稅收有如下特點:
首先,環境稅內容涵蓋廣泛,稅種多,能源稅的主體地位非常突出。經合組織國家的環境稅征收范圍涉及水資源、大氣、生活環境等眾多方面,用電要交能源稅,開車得繳交通稅和排放稅,回收垃圾還要交垃圾稅。這種制度設計與這些國家對環境的理解有關,因為廣義的環境問題涵蓋資源和能源問題,環境稅也相應包括能源、資源等稅。長期以來,能源稅是環境稅的大頭。
其次,在征收環境稅的同時,也配套環境稅優惠措施。經合組織國家已形成較為系統的稅收支出體系,受益面寬,如丹麥將征收的大部分環境稅以補貼的形式返給環保表現良好企業;美國政府為了促進環保產品的使用,對消費者予以大量優惠。稅收優惠除了減稅與免稅, 還包括補貼企業更新設備,提高企業清潔生產的能力。
最后,經合組織國家征收環境稅是為了保護環境,征收的稅款反過來還要投入環境保護。但在具體做法上,各國根據本國國情,征稅的側重點仍有不同,如丹麥和芬蘭重視碳稅和硫化物稅的征收,法國和德國則對水資源稅興趣更大。

2014年歐盟28國及其他關系密切四國環境稅中三大類的占比 歐盟國家中有相當多的經合組織成員國,盡管都征收環境稅,但是在最主要的稅種上比例差別很大。 來源:歐盟統計局

歐盟28國2002~2014年三大環境稅數值變化 來源:歐盟統計局
英國:率先征氣候變化稅
作為最早完成工業化的國家,英國的環境稅征收也是世界最早的,在使用稅收手段治理碳排放和氣候變化問題方面,英國可謂走在世界前列。
據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世界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環境調查報告,英國在利用稅收手段強迫企業走可持續發展道路非常積極。目前,英國涉及環境保護的稅種有:大氣污染稅、氣候變化稅、機場旅客稅、機動車環境稅、購房出租環保稅、垃圾填埋稅、石方稅(采石及采礦時要繳納)等。2001年4月,英國開征氣候變化稅(CCL),成為全球第一個征收氣候變化稅的國家。
英國這個陣容龐大的環境稅收體系效果如何?對此,經合組織在2009年專門進行了實證研究。
經合組織先是任意選取190個企業(包括造紙、船舶維修和半導體制造等行業),對企業經理們進行精心設計的電話采訪。然后,經合組織還調查了各種政策和市場力量對英國企業創新產生的影響,結論是,有些環境稅政策在提高能源效率方面富有成效,尤其是氣候變化稅的案例研究表明,征稅會更大程度地削減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英國天然氣公司為氣候變化稅做的宣傳圖
瑞典:讓“差生”掏錢給“優等生”
以瑞典為首的北歐國家十分注重環境保護,環境稅發展水平很高。瑞典的環境稅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稅、氮氧化物稅、能源稅、國內航空稅、機動車相關稅、二氧化碳稅和其他環境稅。其中的氮氧化物稅是瑞典從1992年正式征收的。但是與其他經合組織成員國相比,瑞典的氮氧化物排放稅的稅率非常高,但又幾乎將全部稅款返還企業。
瑞典1992年1月啟動氮氧化物排放收費政策,監控了200家年能量輸出大于50兆瓦時的工廠,1997年征收范圍擴大到400家工廠,年有效能量輸出的門檻放低到了25兆瓦時。
在具體繳稅環節上,當時是這樣操作的:這些工廠根據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以千克為單位上繳費用,這些費用此后又幾乎全部返還企業(監管機構只從中收了不到1%的管理費);在返還時當局公布了排放強度平均值,達到平均值的企業不獎不懲,低于平均值的企業則可拿到稅款返還——這錢來自那些超過平均值的企業。換句話說,拖后腿的“差生”掏錢給了“優等生”。
瑞典這種新穎的稅收制度設計效果如何?
經合組織在大量測算后發現,征收氮氧化物稅確實收到了成效。一方面,企業的污染強度降低了,1992~2007年間,所有受監控的工廠總體排放強度降低了50%。另一方面,此舉推廣了氮氧化物的減排技術,僅在征收第一年,用減排技術的企業就從7%提升到62%。這些減排技術既有成本投入較高的后燃燒技術,也有成本投入小的輕微改良燃燒技術。由此可見,為了不當墊底的“差生”,被監控企業花大錢、使足勁上馬環保設備,改用減排技術。
瑞士:專門征收VOC稅
瑞士尤其重視用稅收政策治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帶來的室內空氣污染,征收范圍涵蓋了瑞士境內生產和產品消費過程中排放的所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經合組織通過關注瑞士的涂料、印刷和金屬切割業,對瑞士的VOC稅對環境的影響進行了研究,結果顯示是樂觀的。
瑞士的VOC稅1998年1月開始生效,2000年1月開始正式執行,標準是2瑞士法郎/千克,2003年又按計劃增加到3瑞士法郎/千克。結果,1998~2001年,負有納稅責任的VOC排放量已經下降了,2001年到2004年間下降更加明顯,如果1998年算起估計所有的工業減排都在1/3左右。經合組織最后的結論是,通過5到8年的征稅,瑞士已經成功將VOC的排放降低了20%~50%,不僅提高了企業對環境保護的意識,也增強了對VOC造成的健康和安全問題的關注。

瑞士的環保工作居世界前列,但當局仍然通過環境稅追求更好的環境質量。
爭論焦點已轉為“如何征收”
上述各國實踐表明,環境稅如果運用得當,益處良多,它具有提高經濟效率和促進環境保護的雙重功效。但環境稅自誕生之日起,一直存在爭論。例如,英國BBC網站2004年轉載的一項研究就表明,家庭垃圾、能源、水和交通使用的統一稅率對較貧困家庭的影響相對較大。當然,如今學界爭論的焦點已由當初的“該不該征收環境稅”,轉向了“該征收哪些稅”和“如何征收環境稅”上。更多國家征收環境稅已是大勢所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