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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水資源及產業管理體制與特點
    發布日期:2010/6/23 10:56:40

      英國是歐洲西部一個大西洋島國,氣候屬海洋性溫帶闊葉林氣候,全國年降水量平均為1100毫米, 地區分布不均勻,自西北向東南減少。一般每年3~6 月為干旱期,降水量占全年的27%;7 ~12 月為濕潤期,降水量占全年的73% 。河川多年平均徑流總量約為1590億立方米 ,人均占有量約為2700立方米。英國工業化程度很高,水資源開發利用主要為了改善城鄉人民的生活用水,發展工業、內河航運、水產養殖和水上旅游等。


      英國年總用水量為115.11億立方米 ,其中公共用水占47.3%, 灌溉用水占0.3%, 其他工業等用水占52.4% 。城鄉人均日生活用水量為322升。對污水處理非常重視,自1973 年以來污水處理已成為整個供水系統的一部分,廢污水的處理達到了很高的水平。英國是國際上城市水業民營化、市場化的代表,其改革進程值得我們借鑒。


      一、相關法律


      英國是世界上工業化最早的國家,同時也是最早制訂水法的國家。由于工業的迅速發展和城市人口的高度聚集,城市供水日趨緊張,污染問題也日益嚴重。1848年,英國頒布了《公共健康法》( Public Health Act) ,城市供水系統迅速發展起來。二次大戰后,英國關于水的法律和法規進入了全面建設時期,頒布了一系列與水資源管理有關的法令,如《河流潔凈法》( 1960 年)、《土地排水法》( 1961 年) 、《河流防止污染法》(1961年) 、《公共健康法》(1961年) 、《1963年水資源法》(Water Resources Act 1963) 、1968年蘇格蘭排水法(the Sewage (Scotland) Act 1968)、《運輸法》( 1968年) 、《農業法》( 1970 年) 、《蛙魚與淡水魚法》( 1972年) 、《水法》( 1973年、1989年、2003年) 、《1974年污染控制法》(Control of Pollution Act 1974)、1980年蘇格蘭水法(Water (Scotland) Act 1980)、1990年環境保護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0)、1991年水資源法(Water Resources Act 1991)、1991年地面排水法(Land Drainage Act 1991)、1991年水工業法(Water Industry Act 1991 )(1999年重新修訂)、1995年環境法(Environment Act 1995)、1999年污染預防和控制法(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ct 1999)、2002年英格蘭水業法(Water Industry (Scotland) Act 2002. )、2005年蘇格蘭水務諸法(Water Services etc. (Scotland) Act 2005)、2006年北愛爾蘭水務法令(Water and Sewerage Services (Northern Ireland) Order 2006)、 2007年英格蘭和威爾士環境許可條例(The Environmental Permitting (England and Wales) Regulations 2007)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水法》。


      英國議會于1973 年頒布第1 部《水法》(Water Act 1973),明確要求按流域(或聯合鄰近幾個小流域) 改組水資源管理部門,確立了流域統一管理與地方配合的水資源管理新體制,并組建了承擔流域管理政企合一的水務局。1989 年議會通過新的《水法》(Water Act 1989)對水管理體制進一步調整,在環境部成立國家流域管理局,在英格蘭、威爾士成立了8 個流域管理局,承擔從原水務局剝離出來的管理職能,同時成立了3 個水務監管機構,對水務公司實行監管。不過1989 年《水法》在取水管理方面與形勢發展要求還不相適應,水管理體制改革需要深化,同時歐盟對水資源的管理和開發利用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水法》又進行了調整。  目前英國實施的是第3 部《水法》,于2003 年12 月1 日生效。新《水法》強調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其指導思想是保證英國有可持續發展的水源。新《水法》有幾點重大變革:在水資源監管方面,對各監管部門進行整合,以保證投資商對政府監管有足夠的信心。比如,水務辦公室(OFWAT) 將實行新的委員會制取代過去的總監負責制,形成新的監管機構,從而使工作更加透明。同時加大了監管力度,規定新的監管機構有權處罰違法的水務公司,金額高達其營業額的10% 。在取水許可證的使用期限上也有重大變革,以前取水許可證是無期限的,有的甚至已經使用了上百年,2003年《水法》規定使用期限是12年, 同時國家有權將其縮短到6年。此外,水務行業引進競爭機制,年用水量超過5 萬噸的用水大戶還可以不受地域限制選擇水務公司,從而促使水務公司提高服務質量。


      二、水業發展與管理體制沿革


      英國水業發展有近200年的歷史,最早是私人經營。到了二十世紀初期,由于以地方政府為主導的市政債券的出現,地方政府逐漸成為水業投資的主體。1930 年建立了流域委員會(Catchment Boards) ,形成了早期的以流域管理為特色的水管理模式。1948年,流域委員會改為河流委員會(River Boards) 。1963年英國水業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調整,管理體制分散化和社會化,河流委員會的職能被29 個河流管理局(River Authorities)和157個地方管理局取代。河流管理局下設河流處、供水處和污水處理處。同時成立國家水理事會(National Water Council) ,它是英國政府水務方面的最高咨詢機構,指導協助水務工作。在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其水業產業結構公有占主導地位,有1000多個分散的水業主體。自20 世紀70 年代初開始,英國對水資源管理體制進行大規模的變革,變革主要發生在在英格蘭及威爾士地區, 首先是頒布1973 年水法,根據該法實行水資源按流域分區管理,合并、整頓,成立了10 個水務局(Water Authorities),流域內不再按過去的行政區劃分和受其管轄權的限制,每個水務局對本流域與水有關的事務全面負責,具體職能包括對所在流域的水資源、供水、排水、污水處理、防洪、航運、漁業,甚至水上娛樂等事業實行統一管理。水務局不是政府機構,而是法律授權的具有很大自主權、自負盈虧的公用事業單位。經歷了大約十年的發展,使每一個水務局成為有一定競爭能力的市場主體。隨之而來也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包括公眾反映水費過高且不透明,以及對水務局既是水污染的控制者又是排污者的雙重身份感到擔心,英國在80 年代中后期再次對水管理體制進行改革,1986 年政府宣布通過立法把水務局轉變為公開招股的有限公司,其目的是使水務局不受對公共部門的財政限制和政府的干預。在1989 年水法頒布后,水務局改組成為國家控股的純企業性公司并改稱為水務公司,原水務局的職能分解,其經營職能由水務公司承擔,負責整個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的供水、排水和污水處理服務,原董事會改為經營性董事會,脫離政府,采用市場化運作方式。同時保留原來的29個供水型小型水務公司。原水務局的行政管理職能由新成立的國家河流局(National River Authorities)擔當,負責水土保持、防洪、航運等。1996年該局撤消,其職能并入新成立的環境機構(Environment Agency)。


      十大水務公司的水務管理區域基本按流域劃分,在獲得政府頒發的取水、污水許可證后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同時,為了彌補過去投資不足、同時實現吸引水務行業投資者的目的,政府取消了水務公司共計76億英鎊的債務,為其注入23億英鎊的資金(這筆資金被稱為"綠色嫁妝"),并豁免了120億英鎊的資本稅。盡管這次私有化實行的是產權全部剝離的模式,英國政府還是保留了在一定時期之后終止各公司的經營期限的權力。政府頒發給這些公司的經營許可最多為25年,25年之后是否需要延期將由政府評估決定。


      英國的水務行業私有化主要通過公開出售10個供排水公司的股份來進行的。私有化之初政府保留5年少量的黃金股份(目的是防止個人或個別公司掌握股票投票權,避免惡意接管,維護水務行業的穩定性),剩余股份公開發售,并于1989年11月將水務公司的股權上市交易。上市后,十大流域水務公司發展為集團公司,將水務服務轉移給了持有服務許可證的子公司經營。私有化沒有改變原水務公司的供水區域,各流域水務公司提供區域內取水、供水以及廢水的收集、處理和排放等服務,都成為供排水一體化的地區壟斷者。其他小型水務公司仍繼續為原有用戶供水。


      1995年1月起,政府出售了其持有的水務公司股票,實現了從私有化的水務公司中完全退出,擴大了水務公司股份在資本市場的活躍空間。同時允許集團公司出售其下屬水務公司,自由實施兼并、并購與重組計劃。結果是小型水務公司從原來的29家減少到今天的12家,十家流域水務公司仍然存在。為了保護用戶的利益,英國政府對水務行業的并購、重組和整合實施適當的監管。


      據2009年資料,在英格蘭及威爾士地區共有22家水業公司,其中10 家既負責供水又負責污水處理的水業公司(每家公司各有4家子公司)。此外還有12家只能供水的水務公司(每家公司各有2家子公司,這22家公司為5200 ~5300 萬人口提供潔凈水源。


      泰晤士水公司是10家水務公司中較大的一家。該公司的前身是1974年英國政府設立的泰晤士河水務局,負責統一管理整個泰晤士河流域水資源。1989年,泰晤士水務局經私有化后改制為股份公司,其職能是處理流域內的供水、排水以及污水處理。泰晤士水公司是倫敦最大的供水商。它擁有的水庫蓄水總量達9億立方米,可供倫敦用水100天。它建有總長為83公里、平均直徑達2.54米的環倫敦管網,該系統聯結3個大水廠,日可供251.5萬立方米水,相當于整個倫敦日用水量的67. 7% ,供水主動脈形成了一個安全系數高的活水網絡。


      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水務行業私有化后,應該說成效是顯著的,給當地消費者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利益,其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 增加了水務行業的投資。自1989 年水務行業私有化以來,在英格蘭及威爾士地區每年投資為30 億英鎊,2006年該區域水務行業每年總營業額約為60 億英鎊。


      (2) 降低了運營成本。由于監管機構制定了嚴格的標準和實施時間表,在過去10年內水務行業單位成本每年下降3%。


      (3)飲用水水質逐步提高,過去10年各項指標一直保持在較高的水準上。飲用水監察署每年發布飲用水質量報告。2005年報告顯示,水務公司的供水水質檢驗達標率為99.96%,高質量的飲用水水質主要得益于水處理技術和水庫改進以及輸水管道的更新。


      (4)環境質量得到改善。污水處理率提高,廢水對環境的污染得到了有效控制。江河水、洗浴水和近海岸水質等也得到了極大的改進。符合污水處理達標率從1990-1991年度的90%提高到2004-2005年度的98.6%,這主要歸功于水務行業在雨污分流和處理等方面的治理。例如,海濱浴場水質在市場化后更加符合游泳水條款的強制標準。在2005年的游泳季節里,英格蘭的游泳水水質達標率為98.79%,創歷史最佳水平。


      (5)水務公司客戶服務質量大為改觀,行業總體績效明顯提高,供水水壓過低現象明顯減少,斷水率比私有化前大大減少,污水溢流率降低,用戶服務逐步完善,用戶賬單查詢和申訴等能夠得到及時處理

      (6) 增強了企業實力。近幾年,英國的水務企業不僅資本實力強大,技術水平也日益提高。通過與其他跨國公司在資本和技術上的合作,英國水務企業在國際上已具備了強大的競爭實力。


      在英格蘭及威爾士地區進行水務行業私有化改革的同時,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地區水務一直保持其國有性質不變。蘇格蘭水務公司是2001 年由蘇格蘭地區三家水務公司合并而成,屬于蘇格蘭政府所有,是國有公共事業機構。在經營管理上的一個顯著特點是采用董事會制度,董事會成員來自于私人企業中的成功人士,他們并不擁有蘇格蘭水務公司的財產,此外蘇格蘭政府也派員加入董事會。


      蘇格蘭地區水務行業要比英格蘭及威爾士地區整體落后,投入不足是導致蘇格蘭地區水務行業落后的主要原因。1989~2003 年,英格蘭及威爾士在水務行業投資高達500 億英鎊,而蘇格蘭水務行業的投資卻一直在下降。直到2002 年,政府對蘇格蘭水務進行了18 億英鎊的投資,這是40年來最大的一筆。投入不足主要在于蘇格蘭水務只能通過政府撥款(或借款) 和收水費才能獲得資金來源。蘇格蘭水務公司成立兩年后,通過裁減人員、改變生產所需的化學原料以及出售房產等途徑,使得運營成本減少了3000萬英鎊,但是與監管機構要求的目標還相差很遠。蘇格蘭水務公司還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p#副標題#e#前些年,北愛爾蘭地區政府所屬的北愛爾蘭水務局(Water Service Northern Ireland)一直負責該地區的水資源管理和務工經營工作, 2007年4月1日,根據2006年北愛爾蘭水務法令(Water and Sewerage Services (Northern Ireland) Order 2006),該地區的供水和排水的經營職能轉由政府所有的北愛爾蘭水公司負責。北愛爾蘭地區目前正在做是否將水務行業私有化的公眾調查,但估計會如同目前蘇格蘭那樣,在保持國有性質的同時,引入私有企業的管理模式,從而降低運營成本提高效率。


      三、水管理機構


      (一)中央管理機構


      中央政府中的水資源及產業的主管部門是環境、食品和鄉村事務部(DEFRA),該部是2001 年6月由以前的農漁食品部(MAFF)和環境、交通和區域部(DETR)的環境和鄉村事業局組建而成的新政府部門,其主要職能是統一管理環境、農村事務和食品生產,重點負責農村、環境等政策制定,參與歐盟和全球相關政策制定。在涉水方面,該部主要從宏觀上進行管理,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①負責國內相關水政策法律的制定,此外DEFRA還代表英國在歐盟水政策制定和實施的安排上進行談判,反映英國的利益要求和立場,同時根據歐盟的政策法律制定本國的政策法規,提交議會通過后實施; ②對水務監督管理機構的宏觀管理,負責制定監督管理機構的改革計劃,并且對改革效果進行評估,適時調整改革方案。


      DEFRA的管理團隊包括: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國務大臣(The Rt Hon Hilary Benn MP );一名國務大臣(國家食品、農業和環境部長,負責農業的未來規劃、動物保護計劃、空氣質量、地方環境質量和環境法規等);三名副國務大臣(①國家海洋和自然環境部長,負責海洋環境、漁業、自然環境政策、土地管理、英格蘭的農村發展規劃(農業環境和森林規劃)、國家公園等;② 農村事務和環境部長,負責廢物和回收利用、可持續發展、碳預算、農村事務、蘇格蘭的農村發展規劃的部分管理工作、全球環境安全監測等;③副國務大臣,代理國務大臣處理有關事務,管理農業工資委員會(Agricultural Wages Board)等組織。


      此外,還有一個由10人組成的管理委員會協助管理,其責任是為該部提供團體戰略方面的領導幫助。該委員會主席為常務秘書,其他9名成員中有3名為非在職成員。


      該部還領導著30多個非政府部委公共機構,分為3類,執行機構,咨詢機構;征稅機構。


      2008/2009年度該部有工作人員10479人,主要在倫敦總部和整個英格蘭的其他辦事處直接為DERRA工作。另外有4,000人(2003年)被DEFRA所投資的組織所雇用。工作人員包括科學家、獸醫生態專家、經濟學家、律師以及會計和審計人員。


      2008/09年度DEFRA總經費為5.21億英磅,其中預算為3.06億英磅,行政管理收入為2.15億英磅。


      (二)監督管理機構


      在英格蘭及威爾士地區,有3 個監督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涉水事務的監管工作,分別從環境、經濟和社會以及飲用水質量等3 方面對水務行業進行監管。


      1.環境機構(Environment Agency,縮寫EA)


      環境機構是依據1995年環境法于1996年4月1日正式成立的,是一個非政府部委的公共機構(Non Departmental Public Bodies (NDPBs)),目前受環境、食品和鄉村事務部領導,同時也對威爾士議會負責。該機構的領導團隊由環境機構委員會組成。其主席和成員由環境、食品和鄉村事務部大臣任命,只有一個成員例外,是由威爾士議會任命。環境、食品和鄉村事務部大臣還負責該機構的在環境和可持續發展方面的政策的審批;在英格蘭地區的經費預算和政府撥款審批;以及管理和收費制度的審批。


      該機構的主要職能包括:污染的預防和控制,放射性物質管制,垃圾及廢棄物管理,水資源管理、水質、土質、洪水風險、航行、娛樂、自然保護、漁業等方面的管理。其管轄范圍包括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1500萬公頃土地、3.6萬公里長的河流、5000公里長的海岸線及向海3海里寬區域(約200萬公頃水域)。在水質和水資源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包括:負責監測水量和水質變化,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的河流上建立了15000 個水文站,此外還有6000 個地下水監測站;負責防洪,防洪區域長達36000km, 并制定防洪政策;負責監管排污,控制污染源恢復生態環境;負責取水管理,發放取水許可證,并對45000 個取水口進行監管:負責水環境保護、控制水域開發,保護野生動物的棲息地;制定水資源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審查水務公司的發展計劃并報DEFRA審批;監督水務公司節水措施的實施;負責對流域管理機構相關事務的管理等等。


      環境機構總部位于布里斯托市(Bristol )和倫敦之間, 負責機構的綜合管理,包括制定發展政策、戰略、經營目標和業績管理。該機構在英格蘭設有7個區域辦公室,在威爾士設一個區域辦公室(威爾士環境機構),在英格蘭和威爾士還設有22個地區辦公室,區域和地區辦公室負責環境機構的具體工作。該機構現有人員約13000人。2007/08年度經費預算10.25億英磅,比上一年度增加2300萬英磅。總經費中的6.28億英磅(61.27%)來自政府部門防洪撥款(其中英格蘭為5.78億英磅,威爾士為5000萬英磅),3.47億英磅來自法定管理收費。約5000萬英磅(5%)來自來自其他收入。


      2.水務辦公室(Office of Water Services ,縮寫為Ofwat)


      負責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經濟監管的機構是水務辦公室,該部門1989年成立,是一個非部委的政府機構(non-ministerial government department),直接向英國議會和威爾士議會政府負責,其工作獨立于政府。目前的正式名稱是水務監管機構(the Water Services Regulation Authority(WSRA))。總部位于伯明翰,現有人員約200人。該機構的運行管理經費主要來源于水務公司交納的特許經營執照費,執照費由水務公司交納給政府,然后通過財政撥付。該機構是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水業私有化后代表政府對水的價格進行宏觀調控的最重要機構。其主要職責和任務是保證當地水公司履行1991年水工業法規定的法律職責,其中重要工作之一是設定最高供水價格,以保證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的水務公司能為該地區用戶以合理的價格提供優質高效的供水及排污服務;使水司能夠正常融資;保護消費者利益;提高經濟效率;促進有效競爭。具體工作包括:確定水價原則,頒布水價費率標準,審批各水務公司上報的水價;監督水務公司的財務和投資;每5年一次對水價進行評估和調整水價上限和幅度,規定下一個5年的服務職責;對水務公司的服務確定量化指標進行評估和監管,定期公布各水務公司服務狀況和水平等。


      關于水價調整,先由各水公司向水務辦公室提交一份資產管理計劃,請求批準其所希望設定的價格界限。最后由水務辦公室確定。價格調整的主要參考因素是:通貨膨脹率的變化、水務公司當前的工作效率和對未來效率的預期、未來達成的協議中包括資本投入在內的職責法定義務(如遵守新的環保標準進行的額外資本投資)的影響、公眾希望減少對改進服務的支出費用、供求關系可能產生的影響等。就倫敦地區的水價構成而言,以該地區最大的供水公司——泰晤士水公司為例,其制定的水價主要采用兩種計價方式:按量水表計價和按財產計價。計量水費的主要構成是按年計算的基費和按用水量計算的容量費以及環境服務費。基費主要包括供水基費和排水基費以及環境服務費等。按財產計價方式通常按住房類別計價收費,以不同的居住地位置分為一般、最高和最低三個等級。這種計價方式的水費構成主要包括供水費、排水費和環境服務費。


      另外,在保護弱勢群體方面,依照《1999年水務行業(價格)(弱勢群體)監管條例》,各水務公司都制定和頒布了服務區內弱勢群體服務收費政策。在接受完全或主要在英格蘭經營的水務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并滿足一定的資格的條件下,讀表計費用戶可以申請按弱勢群體價格支付水費,這種價格使得弱勢群體用戶的最高支付水平不超過該地區的平均家庭水費。


      #p#副標題#e#3.飲用水監督機構(Drinking Water Inspectorate(DWI))


      該機構是1990年英國供水業實行私有化之后成立了獨立組織,受環境、食品和鄉村事務部領導,由政府直接撥款,主要職責是保護及檢查英格蘭和威爾士的飲用水質量標準。主要工作是監督水務公司供應飲用水的數量和質量。每年組織對水務公司提供的飲用水進行多達300 萬次的檢測,這些檢測由獨立的實驗室完成,然后向DWI 匯報。此外,他們還負責處理消費者投訴并調查與水質相關的事故。調查結果出來后,他們有權對相關責任公司進行處罰。按照新《水法》的要求,將中斷與DEFRA的隸屬關系,新設立飲用水總檢察官,擁有較大的監管權。


      在蘇格蘭地區也有類似上述的監管機構,其職責與運行機制基本相同。它們是: ①蘇格蘭水務委員會(Water Industry Commission for Scotland (WICS))負責蘇格蘭地區水務的經濟監管; ②根據1995年環境法建立了蘇格蘭環境保護局(the Scottish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SEPA))負責方該地區水務的環境監管。2003年蘇格蘭水環境和水務法(Water Environment and Water Services (Scotland) Act 2003)賦予了該機構水和水環境方面的監管職責,其職責與英格蘭和威爾士環境機構類似。③ 飲用水水質監管局 (the Drinking Water Quality Regulator for Scotland)負責該地區的水質 。


      北愛爾蘭地區的水務工作一直由地區政府所屬的北愛爾蘭水務局(Water Service Northern Ireland)負責, 2007年4月1日,該地區的供水和排水的經營職能轉由政府所有的北愛爾蘭水公司負責。北愛爾蘭環境部的環境與遺產服務局負責該地區涉水的環境監管。


      (三)相關利益團體的監管


      相關利益團體包括水務公司和消費者兩方面組織,英國水務公司協會(WATERUK) 是水務企業自行建立的非贏利性機構,相當于我國的水務行業協會。采用會員制,凡是受政府監管的水務公司可自愿交納會費加入。每一個會員單位在協會中擁有一個代表席位,會員單位的代表共同組成行業委員會,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會員大會確定行業中的重大事項,并清理與議會和政府交涉的事項及原則。WATERUK不僅在國內事務中積極發揮作用,而且在歐盟議會中也常常與其他國家的類似組織共同組成泛歐聯盟,作為歐洲議會的院外集團影響歐洲議會的決策,爭取行業利益。與此相應,水的消費者也組成了利益團體,這就是名為水聲(WATERVOICE) 的消費者協會,是消費者利益的代表,它不僅監督水務企業的經營行為,而且代表消費者直接向水監管機構甚至是議會反映消費者的利益要求,從而影響公共決策。WATERVOICE以前隸屬水務辦公室(OFWAT) 管理,新《水法》實施后,將中斷兩者的隸屬關系,WATERVOICE 成為自我管理的利益團體。


      四、水管理運行機制


      環境、食品和鄉村事務部(DEFRA) 根據歐盟的政策和行業規定,結合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水務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國的政策,提交議會通過形成法律。水務辦公室(OFWAT) ,環境署( EA) ,飲用水監督委員會(DWI) ,分別從經濟、環境和飲用水等3 方面對10 家水務公司和12 家供水公司進行監管,其中環境署(EA) 同時還對工業和農業用水進行監管,飲用水監督委員會(DWI) 還通過獨立的實驗室對水質進行檢測。這3個部門都向議會匯報并對其負責,每年議會都會對3 個監管部門的工作報告進行評估。當歐盟提出水質的新標準時,由DEFRA提交議會形成英國法律,然后由DWI 負責落實。DWI會通知水務辦公室OFWAT在制定水價上限時候必須考慮提高水質標準對水價的影響。同樣,當歐盟提出水環境方面的新要求時,也必須在英國法律中得到具體體現,并由EA負責貫徹,EA 也會通知水務辦公室OFWAT在制定水價應予以注意。如果水務公司對OFWAT定的水價或其他行為不滿,可以上訴到競爭委員會(COMPETITIONCOMMISSIO)N裁決。由于水務行業是壟斷行業,所以必須受到監管。否則,水務公司會盡可能地提高水價,以獲得更大的利潤,監管是為了保護客戶的利益;同時,通過監管給水務公司制定嚴格的生產標準,比如規定漏水率等,能夠促使其降低成本。不同監管部門職責的劃分一度曾造成環境機構(EA)和水務辦公室(OFWAT) 之間關系緊張。私有化后的供水公司認為,他們從這兩個機構獲得的信息相互矛盾。EA要求公司投入更多的資金來改善環境,并認為用戶愿意為此買單。而OFWAT則認為,用戶希望供水公司降低收費。各供水公司認為,這兩個監管機構之間的分歧使他們感到無所適從,但有一點具有積極的意義,即兩個相互獨立的監管機構之間的所有分歧都是公開的、透明的。


      五、英國水業管理特點


      1.三大區域分散管理,實行不同的管理機制


      英國水業的監管體制分成三個區域,即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蘇格蘭地區和北愛爾蘭地區。中央政府側重于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的管理,該地區的主要水業監管機構同時還要向威爾士議會(The National Assembly for Wales)負責。蘇格蘭議會(Scottish Assembly)和北愛爾蘭議會(Northern Ireland Assembly)分別監管本地區的水業發展。三大區域除分別管理外,目前的管理機制上也有著明顯差異。


      上世紀90年代以前,英國三大區域的水務行業基本是國有企業占主導地位,政府干預較多,也負擔過重,很多水處理設施得不到更新。為改變這一狀況,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率先進行變革,經過不斷地整合與改革,該地區的水務行業逐步形成了由政府宏觀引導、公共管理機構監管、私有水務公司市場化運作、社會團體參與的水務行業管理和水務行業運行機制。私有化使該地區水務行業無論在環境、服務和投資都取得了巨大的進展。監管的獨立使得水務行業的運營免于政治干擾,并為投資者創造了穩定的運營環境,水務公司在客戶服務的效率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飲用水質、河道水和其他日常用水的質量也都有了明顯的進步。


      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地區水務管理制度變革明顯落后于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水務行業仍然保持其國有性質不變。投入不足也是兩地區水務發展的共同障礙。受英格蘭和威爾士快速發展的影響,兩地區也在嘗試變革,但步子不大,它們希望在保持國有性質的同時,引入私有企業的管理模式,從而降低運營成本提高效率。


      2.行政與經營分開,公共服務市場化。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水務行業市場化之前,由于政府負擔過重,很多水處理設施得不到更新,水務市場混亂。為改變這狀況,英國將水務管理中的水生產和水處理從政府手中剝離出來推向市場,由私營公司經營管理。在行政與經營分開前題下,實行公共服務市場化。政府、企業、協會、公民分工明確,政府管市場準則(戰略、法規、政策和監督) ;企業管經營;協會和公民提建議和實行監督。


      3.通過設定最高供水價格對水業進行監管


      英國水業市場化之后,水價就成了人們所關注的重點,基礎設施的維護和更新需要投入,企業將會提高水價以彌補支出,特別是市場化初期由于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以提高水質,水價漲得較快,消費者難以承受,但不提價企業將投入不足。怎樣將水價控制在一個合理的位置便成為監管部門管理的關鍵。英國水法規定,水務辦公室將為各水公司設定最高供水價格,同時該辦公室還將每5年進行一次限價調查和調整。在水務辦公室制定的最高限價范圍內,水公司有權自行決定供水價格。水公司在實施水價之前,需要公布供水收費計劃,列出各項收費及其依據的明細單。在水價決策方面,水公司是主體,其受到水務辦公室、用戶委員會和用水大戶的制約。在水價實施之前,水公司必須同用戶委員會以及用水大戶進行洽談協商。


      4.供水管理集約化。


      英國政府推行的流域性供排水一體化使得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的水務公司可以對服務區域內的水資源進行統一管理,從取水、供水到污水回收、處理均由一家公司提供服務,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強銜接、提高效率,一方面也降低了企業違法操作的可能性,因為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帶來系統性的連鎖反應。仍以泰晤士水公司為例,該公司從水庫一直管到用戶的水龍頭和下水道,實現了原水與飲用水、供水與管網、供水與排水、水量與水質、制水與治污的一體化管理,既從源頭上保障水質安全,又從下水道徹底根治廢水,提高了水資源的利用效率。


      5.公眾參與管理


      公民參與水管理的機制不斷完善。每一個區域都有消費者協會,由地方行政人員和一般民眾代表組成,對供水公司提供的服務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消費者協會的存在實際上相當于地方參與水管理。(宋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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