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瀕臨北海,是典型的低洼國家,全國約有四分之一的地區低于海平面5到6米,現有國土中約有四分之一是由填海而成的。有關專家作過這樣的評估:如果沒有眾多人造堤壩和沙丘的保護,荷蘭約有60%的地區在高洪水位和高潮位時會遭受水災。
在大力修建系統配套的水利設施的同時,荷蘭不斷完善水管理體制和水法規體系,強調水資源管理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
荷蘭治水實行統一規劃管理,由中央政府、省市政府和水務局實行三級責任制。荷蘭中央政府主要制定有關國家水資源戰略的大政方針,負責管理國家級水域及防洪工程。作為中央政府治水的職能部門,荷蘭水資源部的水資源總局在全國設有10個地區分局,負責國家管理的海岸江湖、主要運河、海口流量、存蓄狀況監控,以及防洪、防潮堤壩的建設等工作。
荷蘭相關法律規定,荷蘭每年用于水利建設和水資源管理的經費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1%。為有效治水,荷蘭長期以來建立了一套系統完善的資金投入和稅費征收機制,并且對參與各方實行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在各項資金投入中,水利規劃、環境保護和土地開發均以國家為主,水量管理由水務局負責,水量監督靠水務局和市政府把關。荷蘭中央和省市政府用于治水防洪的經費來源于財政預算,省市政府的治水經費來源包括其征收的地方稅和水資源費等。荷蘭水務局采取依法征稅、以水治水的方法,所征收的水利管理費和污染稅全部用來進行區域和局部的水利建設、污水治理和相關環境改造,其中73%用于包括污水處理在內的水質管理等項日常運行管理費用,27%用于水利基礎設施方面的投資。水利管理費和污染稅兩項收入可以滿足水務局總開支的95%,剩余5%的費用則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