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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協委員聚焦濕地保護:法規和資金還是老難題
    發布日期:2013/3/6 16:14:03

      煙波浩渺的鄱陽湖是我國最大的淡水湖,是亞洲最大的候鳥越冬地。然而,如今鄱陽湖水清了、鳥多了,但湖區群眾卻仍未擺脫貧困,許多湖區群眾為了生計不得不另謀出路。這樣的尷尬局面僅僅是我國濕地保護區的一個縮影。在正在召開的全國“兩會”上,濕地生態保護成為熱點問題。


      濕地保護成“兩會”熱點


      濕地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態系統之一。來自民進中央的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我國已有超過50%的自然濕地得到了有效保護,已建各類濕地自然保護區550多處,國際重要濕地41處,國家濕地公園近300處。


      但是,相對其他生態系統,濕地依然是一個被破壞極其嚴重、功能急劇退化的生態系統。全國政協委員張寧提交的《關于盡快制定濕地保護法的提案》指出,中國濕地歷經長時期開墾利用,遭到嚴重甚至毀滅性的破壞。大面積自然濕地的永久消失,濕地水資源污染和不合理利用等,已經造成了濕地生態系統功能持續退化,進而威脅著區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環境安全。


      農工黨中央關于《完善濕地生態補償政策,建立濕地保護長效機制》的提案指出,近40年來,濕地資源破壞非常嚴重。據調查,我國沿海累計喪失濕地20萬公頃,占全部沿海濕地的50%;長江中下游地區喪失湖泊面積10萬公頃,洞庭湖、三江平原過去50年濕地分別減少40%和64%。目前我國有15塊國際重要濕地由于缺水而面臨著被列入國際《濕地公約》“黑名單”的巨大風險。


      為進一步保護濕地,2009年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啟動濕地生態補償試點。2010年,財政部建立了中央財政濕地保護補助專項資金。2011年10月,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聯合印發了《中央財政濕地保護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盡管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都實施了一些濕地生態補償政策,但與長效可持續的生態補償機制還有很大的差距。農工黨中央提案部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說,目前濕地保護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國家沒有建立系統的生態補償法律框架,對濕地的生態功能服務價值認識嚴重不足,濕地生態補償沒有得到高度關注;二是濕地生態補償范圍和依據不清晰,生態補償標準嚴重偏低,生態補償力度嚴重不足;三是目前的生態補償都是以項目的形式投入的,沒有形成長效的投入機制;四是對破壞濕地生態系統的行為沒有經濟懲罰機制;五是濕地補償資金來源單一,市場性補償機制缺乏。


      濕地保護應加快立法進程


      全國政協委員張寧認為,濕地保護和合理利用,迫切需要有完善健全的法律體系與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眾所周知,濕地涉及多種類型土地資源,如沼澤、湖泊、灘涂、河流等。因此,按照現行行政管理體制,林業、農業、環保、海洋等部門都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對濕地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然而,濕地是涉及土地、水域、野生動物、航道、農田等的綜合體,普遍存在多部門交叉管理現象,不利于將濕地及其生態系統作為統一整體進行管理。


      張寧認為,雖然中國現行法律已經引入濕地概念,但其中沒有一部明確給出濕地概念的法律定義。也就是說,盡管按照濕地的科學概念和分類,它包括非常多樣和寬泛的內容,但是從法律層面上考證,濕地究竟指什么?它的概念和外延是什么?作為特定的法律調整對象,需要調整的范圍和邊界是什么?目前都尚未予以明確。


      法律概念和調整范圍的不明確,是我國濕地法治化管理進程的首要障礙。同時,法律對地方政府的行為約束不夠。在以往的濕地開發利用活動中,地方政府的作用占據了主導地位。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缺乏濕地保護意識,忽視濕地開發的環境影響評價,加上現行法律法規對政府不合理開發濕地缺少足夠的法律限制和制約,也導致了濕地資源的持續退化和惡化。


      雖然中國現行法律法規不缺乏涉及濕地保護與管理的原則性規定,但是在具體保護措施和管理制度方面,還僅僅停留在按其他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參照執行的階段。針對濕地保護和管理面臨的特有問題,比如濕地資源有償使用、濕地生態用水保障、濕地開發利用許可、濕地系統綜合管理等,目前還沒有現成的法律規定可以參照。因此,導致在濕地保護管理工作中常常會出現無章可循的尷尬情況。


      雖然部分法律法規已經列入類似保護濕地或者濕地資源的條款,但由于濕地法律概念不明確,甚至多數法律法規并未將濕地作為調整對象,因此一些法律對濕地類型或者濕地相關類型開發利用行為,實際上采取的是默認的態度,給原本應該保護的濕地,又增加了合法開發的壓力。例如,《土地管理法》將沼澤灘涂等濕地列入到往往被視同為荒地的“未用地”類型,將濕地保護置于兩難處境。


      民進中央提案建議,加快國家層面濕地保護立法進程。在森林、海洋、濕地等三大生態系統中,唯獨濕地沒有專門的法規,這與濕地生態系統高度的整體性、復雜性、特殊性嚴重不符,嚴重制約了我國濕地保護事業的發展。制訂一部濕地保護的專門法律,極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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